行動就是選擇的行動,自由就是選擇的自由。自由是絕對良主的,所以隻能在自我選擇中存在。人的自由之為自由,僅僅因為人的選擇永遠是自由的。而這種自由不是康德的“心智特征的選擇”,而是現象性的、絕對自由的選擇。但是應該指出,薩特在這裏論述的自由並非像有的評論所說是任意的,無法無天的,為所欲為的,薩特是要說這些理由和根據是與自由選擇的行動一起爆發出來的,就像自由表現為動機、動力和目的的整體一樣。“誠然,我的每一個活動,哪怕是最小的活動,都是完全自由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可以是任意的,甚至也不等於說它是不可預測的。”自由通過自由選擇的行動顯現出來,並不隱藏在任何東西的後麵,與存在一起顯現。
所以,薩特的自由的本體論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1)人的存在不是應該歸於作為。存在就是行動,停止行動,就是停止存在。(2)人對行動的規定本身就是行動,行動的存在就包含著它的自律。(3)行動是有意向性的,是被意向規定的。(4)由於意向是對目的的選擇,而且世界通過我們的行為被揭示,所以對目的的意向性選擇揭示了世界,世界根據選定了的目的被揭示為這樣或那樣的。(5)行動是與給定物決裂,而人在與給定物決裂時,在非存在照亮給定物的時候使世界有了給定物的存在。(6)揭示隻在虛無化範圍內顯現的給定物的必然性是內在的否定。自由之所以是自由僅僅是因為選擇永遠是無條件的。(7)自由選擇是荒謬的。因為自由是對自己存在的選擇,但它又不是這個存在的基礎。(8)對自由的謀劃是基本的,因為它就是我的存在。
自由實質上就是選擇行動的自由。但有時候人們會感到自己的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製,有時候選擇同樣的行動卻會得到不同的結果。這就引出了處境以及處境與自由的關係問題。因為,每個人都是從處境出發進行自由選擇的,選擇的自由是絕對永恒的,但選擇的自由和得到的自由是不同的,有些東西人們可能永遠得不到,但卻永遠可以自由選擇。不能不自由選擇實際上就是對自由的限製,而不能夠不存在則是自由的偶然性。自由和處境是不能分開的。沒有處境,就不會有自由,而如果沒有自由,處境就不會被發現。自由限製的根據——處境,是以五種不同的方式顯示出來的:(1)我的位置,(2)我的過去,(3)我的周圍,(4)我的鄰人,(5)我的死亡,“我是個自由的必死之人”。
總之,處境不能阻止人自由選擇,人在處境中是絕對自由的。自由賦予處境以意義,而不是處境決定人的自由選擇。所以,人是選擇的絕對“作者”,他必須對自己的行動的結果負完全的責任。薩特描述的自由是作為的自由,否則理念的自由就永遠是一個詞。處境和自由的緊密結合,揭示了“作為”的深刻的意義,賦予自由以倫理意義。可以說,薩特描述的是處境的倫理化。也可以說,整部《存在與虛無》的目的都是為著論述人在處境中的自由。
2.存在的精神分析法
在這部分,薩特主要是要考察自由選擇行動的目的問題。要規定這個自由的計劃為了目的在它與存在之間建立其什麼類型的關係。
薩特首先批評了經驗心理學的錯誤,因為它斷言個別人是被他的各種欲望定義的。這實際上就逃避了超越。通過經驗的觀察確立一堆意向而給人下定義的途徑也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說,應該避免羅列行為、意向和偏好,而是要辨認它們,而且對它們提出疑問。這就是存在的精神分析的方法。存在精神分析法的原則是:人是一個整體而不是一個集合。他在他的行為即使是最沒有意義和最表麵的東西中都完整地表現出來。沒有任何一種人的行為不具有揭示性。
存在精神分析法的目的是辨認、揭示人的經驗行為,要了解被揭示的自由選擇的行為。這表現了薩特哲學的現象學描述的特點。存在精神分析法的出發點是經驗,他的支點是人對個人擁有的前本體論的和基本的理解。它不是理智活動,也不同於認識和反思,任何向著一個目的對自我本身的謀劃的行動都是可以理解的。存在精神分析法還是比較的方法。每一個人的行動都以自己的方式象征著需要揭示的選擇,同時這些行動又在機遇和曆史的偶然性的特點下掩蓋著選擇。通過精神分析法對這些行動的比較,使每個行動獨有的揭示迸發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