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宦官幹政(8)(1 / 3)

自漢代開始,宦官即參預宮廷內部財務的管理。漢靈帝起自侯家,一生喜歡聚斂錢財,曾開邸舍於內宮西宛,公開賣官鬻爵,所得錢財統統交給宦官保管。隋、唐時期同有內侍省的設置,下有內府局和內坊局,分掌內廷所藏寶貨給納及宮人糧稟。另有市舶使掌外來船舶稅收貿易之事;內莊宅使掌兩京地區官府田莊、皇室莊田及其他產業:營田使主管屯田事務:鑄錢管鑄錢方麵的事務。凡此種種都顯示出宦官已經全麵的插手經濟活動。明代宦官在經濟方麵的活動除了充任礦監、稅使、采辦、織造、提督市舶、監督倉場等之外,還有總理戶、工之權,即設立名日“戶工總理”的宦官衙門,主管朝廷負責經濟事務的戶部與工部。由此,總理戶工的宦官儼然成為二部的最高長官,整個朝廷財政皆操控於宦官之手。

宦官對朝廷的司法活動也積極幹預。秦、漢內廷設有由宦官主領的監獄,即掖庭獄與黃門北寺獄。所掌事務本以處置犯有過失的後妃宮人為主,但隨著宦官勢力的擴張,所管轄的範圍也越來越大,逐漸由後妃宮女、內廷宦官,擴展到朝廷大臣和地方長官。明代宦官通過東廠、西廠和內行廠的設置,廣泛地幹預司法活動,並從實際上控製了司法大權。明代出鎮地方的宦官在防區內受理訴訟、幹預刑名之事本就非常普遍,正德二年,明武宗下詔“敕名鎮守太監預刑名政事”,使宦官幹預地方司法的權力更加製度化與合法化。

(5)對軍事活動的幹預

自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宦官就廣泛地幹預軍事活動,但此時公然擔任軍職者還不多見。秦漢以降,宦官在軍事方麵已逐漸合法地具有如下五個方麵的權力:一是守衛宮禁之權;二是典領禁軍之權;三是出任監軍之權;四是統領眾軍之權;五是虛贈軍職之權。其中,守衛宮禁和典領禁軍對宦官勢力的擴張尤為重要。

曆代宮廷皆有內外廷之分,漢代的外廷多由執金吾、光祿勳及衛尉掌管,而內廷則由宦官負責守衛,然而在東漢時期,光祿勳轄下的虎賁、羽林諸軍也多由宦官統領。唐朝中期以後,由宦官守衛宮省和統領朝廷禁軍已成為定製,而且宦官還通過監軍使、觀軍容使、招討使等使職廣泛地幹預軍事活動。唐代之成為曆史宦官勢力最猖獗的時期,也正與此密切相關。明代宦官既可提督京營,又可出任監軍、鎮守、守備之類的軍職。京營是負責守衛京城的京軍,也是朝廷用於征伐的主力部隊。自明成祖始,京營例設提督內臣,史載:“京營自監督外,總理捕務者二員,提督禁門、巡視點軍是三員,帝皆以禦馬監、司禮、文書房內臣為之,於是營務盡領於中官矣。”

(6)幹預禮儀及外交活動

祭祀、典禮之類的禮儀活動在古代是國之大事。但由於宦官乃是五根不全的閹人,因而起初往往被排斥於活動之外,至初年還有“宦者不宜入宗廟”的規定。東漢靈帝時,由於其由藩國入繼大統,因而即位後追贈其祖、父皇號,並時常遣宦官持節至宗廟祭祀。由此,宦官不僅可以進入宗廟而且得以主持祭祀,而在其他一些典禮之類場合,宦官也持節印綬。唐、宋以降,宦官對朝廷禮儀活動的參預更趨廣泛。唐代權閹魚朝恩曾出任鴻臚禮賓使,宋代內侍省下設往來同信所,明代也有宦官祭享太廟之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宦官在外交出使方麵的作用非常突出。據《明史》之《宦者列傳》記載,僅永樂年問宦官出使的事例就多不勝舉,其足跡所至遍及逞羅、滿刺加、爪畦、蘇門答臘、日本、朝鮮諸國。曾率船隊七下西洋的鄭和就是著名的宦官。

宦官幹政在古代確屬客觀現實,而且其影響頗為深遠,但從宦官幹政的曆史進程分析,它又經曆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最初的宦官隻是內廷的仆役,其來源主要是宮刑罪犯或戰俘,像春秋戰國時期刁豎之流幹預朝政也僅屬個別現象,而缺乏合法的依據。大約從秦漢時期開始,上層宦官已躋身於官僚隊伍的行列之中,尤其是漢武帝時期“內朝”的設立,使宦官幹政初步獲得了製度上的保障。至隋、唐時期,隨著宮刑製度的廢除,宦官隊伍從來源上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進而對其身份地位的改變產生了重大影響。宦官的基本身份當然還是內廷仆役,但同時也是官僚集團構成中的特殊部分,入宮充當宦官者,在世俗人的眼中即被視為“入仕”。不僅如此,伴隨著內侍省的設置,宦官幹預朝廷政務已經從製度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宦官參預政事名正言順且合乎法規。例如,監軍製度的確立,使宦官可以合法地參預地方軍政事務,監視並製約出征將帥;神策軍中尉製度的確立,授予宦官典掌禁軍進而控製朝政的合法權力;使職差遣製度的形成,則為宦官廣泛而全麵地幹政預政提供了充分的製度保證。這些製度經由宋、元的演化,而至明代仍長期堅持並逐步完善。清代學者趙翼清楚地看到這一變化,強調指出:東漢時期“宦官之為民害最烈,天下無不欲食其肉,而東漢士大夫以氣節相尚”,因而各奮死與之抗爭,雖有喪身滅族之虞而義無反顧,但唐代及以後的宦官專權程度較東漢更甚,卻較少受到士大夫的抨擊。趙翼的眼光無疑是相當敏銳的,其言下也頗有些不解或責難之意。仔細分析一下,個中關鍵恐怕在於東漢時期的宦官專權仍缺乏製度上的合法依據,因而士大夫才會以氣節相尚,據理力爭:而唐朝乃至以後的宦官幹預朝政已經製度化、合法化了,即便是有人對此提出責難,大致也是針對具體的人或事,其聲勢自然難比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