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帝對德沛之奏批示:呂守曾自盡,百姓鬧事,都是由於“汝等辦理不妥所致”,不必去追求為首的人,以免又生出一些麻煩事,但刁蠻之風氣也不可助長,因此,必須盡快了結盧焯之案,乾隆還勒令旺紮勒進京。
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門會題盧焯營私受賄一案。據調任閩浙總督德沛、欽差副都統旺紮勒奏稱,經過對涉嫌人員的逐一審訊,分別按擬,除追回盧焯事後受財、求索借貸等輕罪不議外,應如德沛、旺紮勒所題,“盧焯、楊景震俱依不枉法贓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呂守曾亦應擬絞,已縊死,勿庸再議,但其身任監司,婪贓逾貫,論罪當處斬,自然不可因其身死而對其他罪名免於追究,仍著其嫡屬勒追入官。帝從其議。
按贓銀數量而言,盧焯所貪之款項超過薩哈諒、鄂善數十倍,可盧卻僅以絞監候結案,輕於鄂善(被勒令自盡),但乾隆帝因其有才和築尖山壩有功,減輕了判罪程度。第二年帝以盧焯完贓減其罪,戍軍台,乾隆十六年(1751年)召還,乾隆二十年(1755年)起用,署陝西巡撫,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授湖北巡撫,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因為他在辦理入貢方物時偷工減料等過失而被革職,戍邊於巴裏坤,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召還。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盧焯去世。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十九日,也就是山西布政使薩哈諒被彈劾後的第十二天,乾隆帝下了一道令人奇怪的諭旨,令王大臣查審原九門提督今兵部滿尚書鄂善受賄之案。最初他說,據禦史仲永檀參奏:原提督鄂善在辦理張鳴鈞發掘銀兩案時,受俞長庚之妻父孟魯瞻銀一萬兩,孟托範毓向提督求情,希望他給予適當照顧。侍郎吳家駒亦得俞姓銀二千五百兩。由於這些都為傳聞,故乾隆諭令“據實密奏,以備訪查”。諭令說,鄂善是朝中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欲朕訪奏”,不知應委何等之人?若委之親近小臣,豈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轉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豈能保其必無恩怨乎?況命人暗中訪查而不公開查訪,藏於胸臆間,是先以不誠待大臣。此事關係重大,若不明晰辦理,判其黑白,那麼皇上憑什麼任用大臣,而大臣們怎麼能擔負起國家大事呢?著怡親王弘曉、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尚書訥親與來保公正辦理此案,使其事水落石出,“則鄂善罪不容辭”,如果純屬捏造,則仲永檀自有應得之罪,王大臣必無所偏徇於其間也。
“朕所以廣開言路,原欲明目達聰,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謂風聞言事,不問虛實,紛紛瀆陳,徒亂人意,於國事何益!”所以此案必須徹底清查,不可含糊歸結,“亦正人心風俗之大端也”。
此旨之奇在於,他對言官非常不滿,頗有怪罪之意。彈劾貪官是科道的主要職責之一,“風聞言事”更是朝廷賦予言官的權利,何況就在下達此旨的前10天,皇上還因言官沒有參劾墨吏薩哈諒、喀爾欽而下諭予以指責,可是,是什麼原因使乾隆帝針對仲永檀的劾疏,而要抓住其“訪查”之辭而大做文章?他一則說鄂善是“朕所倚用之大臣”,非小臣可比,顯然是暗示鄂善不會做出這種貪贓枉法的勾當,不是貪官,聯係到10天前他對滿尚書的操守打包票的諭旨,此意更為明顯。另外他說不應“訪查”,用近身小臣查,不可;用大臣查,亦不行,恐其有個人恩怨;暗中訪查,仍舊不行,是以不誠對待大臣,如此說來,則大臣所做違法之事,是不能查了,是不該查了,隻要是大臣,就可為所欲為,他人不能有半點不同意見,如此不講道理的邏輯怎能行得通呢?三則他又怒衝衝地宣布,必將此事明晰辦理,否則難以任用大臣,大臣無法勝任國家之事,幾乎成了對言官的明顯威脅了。四則又指責言官憑仗“風聞言事”,而不問虛實,擾亂人意,於國無益,此話更是荒唐之至了。簡而言之,乾隆帝之所以講了這樣一大堆不合情理以勢壓人的話,不過是警告群臣,自己對仲永檀之劾奏鄂善,感到非常不滿,他將對其加以懲處。
塵埃落定
按照官場舊習氣,臣僚對皇上的脾氣、做法是長於揣測的,能夠透過表麵,從洋洋萬言的諭旨中,揣測到皇上的真正想法。奉旨查審此案的王大臣不會不了解此旨的要害所在和皇上意欲達到的目的,應說他們極有可能會按照帝意去審理此案,加罪言者。誰知,大大出人意料的是,鄂善被證實確係受賄,並據實上奏。
此舉令人無比驚訝,但乾隆帝此時畢竟不愧英明君主,他並未堅持錯誤觀點,將錯就錯,而是承認事實,知錯便改。三月二十五日,即其頒降奇諭後的第六天,他給王大臣下了長達一千餘字的上諭,詳述此案始末及勒令鄂善自盡的理由。乾隆帝一共講了4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