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他人的店鋪進行經營,必須簽訂好租賃合同或協議。協議應包含企業性質、企業現有資產、出租期限、租金數額和交租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條款等。依據合同或協議,就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及經營權的轉移,承租方就享有了對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隻要合法經營、按時交租,就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開展經營活動了。
二、租賃籌資的基本程序
不同的租賃方式,具有不同的程序。下麵以直接融資性租賃為主,闡述租賃籌資的基本程序。
(一)選擇租賃機構
在我國,租賃機構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性經濟實體。它的作用在於籌集資金,提供各種設備,使其客戶在規定期限內獲取使用設備或設施的權利,而無須客戶自己籌措資金進行購置,對於節約社會資源、降低社會交易成本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我國從事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有獨立的租賃公司、專業銀行、投資信托公司、進出口公司和機電物資部門以及設備閑置的工業、商業企業。對店鋪創建籌資而言,以選擇獨立的租賃公司為最佳。
獨立的租賃公司是最具專業化水準的職業租賃實體。這些獨立的租賃公司,有些是中外合資企業,有些是中資企業。國外涉足我國租賃業的有外資銀行和租賃公司;國內則有銀行、投資信托公司、專業進出口公司、保險公司、物資部門。獨立的租賃公司包括全麵負責的服務性租賃公司、負責資金供應的財務性租賃公司和租賃經濟人公司三種類型。
在杠杆租賃中,經常需要租賃經紀人來發揮作用。他們的作用在於將希望租賃資本設備的客戶、以現金形式出售該項資產的製造廠商,以及願意以提供資金促成這一交易的金融機構這三方當事人結合在一起並從中協調,使此項交易獲得成功。為了適應銀行或客戶的要求,有時租賃經紀人須借入所需資金,購買預定的出租資產,即充當名義上的出租人。此時的貸款人一般以該項設備作為貸款的附屬擔保品,並且指望承租人有良好的信用和財務狀況以歸還貸款。根據租賃協議,租金通常直接支付給貸款人。
(二)辦理租賃委托
店鋪在采取直接融資性租賃方式籌措資金時,經過權衡選好租賃機構後,便可向其提出承租申請,辦理委托。此時,籌資企業需填寫“租賃申請書”,說明所需設備的具體要求,同時還要提供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有關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等。
(三)簽訂購貨協議
在直接融資性租賃方式下,應首先由承租方和租賃公司雙方合作或其中一方組織選定設備製造廠商,並與其進行技術和商務談判,簽署購貨協議。
(四)簽訂租賃合同
購貨協議簽訂後,承租人與出租人還要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分為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兩部分。
1一般條款
主要包括:①合同說明:合同性質、當事人身份、合同簽訂的日期等;②名詞解釋:釋義合同中的重要名詞,以避免雙方在執行過程中有不同理解;③有關租賃物的條款:列明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技術性能、交貨地點及使用地點等,這些內容也可另列附表,作為合同的一部分;④租賃物交貨、驗收和稅款、費用等條款;⑤租期和起租日期條款;⑥租金支付條款:規定租金的構成、支付方式和貨幣名稱。這些內容可用列表方法作為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