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房產稅(1 / 2)

一、房產稅概覽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得到的房屋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產權所有人。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注意: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經營的房產不適用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征收。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率

1.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2.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四)減免稅

按房產稅政策規定,房產稅的減免範圍如下: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學校、圖書館、幼兒園、醫務室等占用的房產;

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實行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房產計稅餘值和房產的租金收入兩種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餘值作為計稅依據。其中,計稅餘值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

2.對出租的房屋,以房屋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其中,房產的租金收入為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的計算方法

其計算公式為:

案例

【例7-12】某企業的經營用房原值為5400萬元,已知,允許減除的比例為30%,適用稅率為1.2%,則該企業應納房產稅稅額為:

應納稅額=5400×(1一30%)×l.2%=45.36(萬元)

2.從租計征的計算方法

其計算公式為:

注意:以上兩個公式適用於按年計征。如分期繳納時,比如按半年繳納的,應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的,應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的,應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