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例2-24】某布料加工廠6月向某服裝製造廠銷售布料360萬元,貨款結算采用售後付款的方式。11月份收到貨款80萬元。該布料加工廠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才能使得應繳稅額最小呢?
案例分析:
從題目中可以看出,布料加工廠的銷售對象為服裝製造廠,屬於商業企業,並且貨款結算采用銷售後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選擇委托代銷貨物的方式。
如按委托代銷處理,6月份可不計算銷項稅額,11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並計算銷項稅額:80÷(1+17%)×17%=11.62(萬元)
對尚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款可暫緩計算、申報銷項稅額。
如不按委托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360÷(1+17%)×17%=52.31(萬元)。
對照上麵兩種結果,不難看出,這類銷售業務選擇委托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
方法五:巧妙處理兼營和混合銷售進行納稅籌劃
(一)兼營行為
兼營是指納稅人除主營業務外,還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兼營是企業經營範圍多樣化的反映。兼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稅種相同但稅率不同;另一種是稅種不同稅率也不同。如增值稅納稅人既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從事屬於征收營業稅的其他勞務。
策劃方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後,應分別如實記賬,並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案例
【例2-25】某鋼鐵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份銷售鋼鐵一批,價值140萬元,同時,又經營農機收入30萬元。則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未分別核算時:
應納增值稅額=(140+30)÷(1+17%)×17%=24.70(萬元)
>分別核算時:
應納增值稅額=140÷(1+17%)×17%+30÷(1+13%)×13%=23.79(萬元)
分別核算可以為該工廠省卻0.91萬元(24.7-23.79)稅負。
(二)混合銷售行為
稅法對混合銷售稅務處理規定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相關規定,這裏所指“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由於不同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這也就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條件。
策劃方案: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看自身是否屬於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不是,隻需繳納營業稅。
案例
【例2-26】某高等院校轉讓一項新技術,取得轉讓收入100萬元。其中:技術資料收入60萬元,樣機收入40萬元。
因為該項技術轉讓的主體是高等院校,而高等院校是事業單位,該院校取得的100萬元混合銷售收入隻需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不需繳納增值稅。
方法六:利用增值稅免稅的稅負效應進行納稅籌劃
通俗地講,免稅就是國家放棄一筆財政收入而給予納稅人的優惠。但增值稅因其環環相扣的特點,免稅可能會造成鏈條的中斷,這樣反而可能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為,同樣的增值額可能會被重複征稅。
策劃方案:現行增值稅已將中斷式免稅的項目降到最低限度,其中涉及從生產到流通環節的主要有避孕藥品和用具。而農業環節的免稅,主要是將農業環節排除在增值稅征稅範圍之外,購入免稅農業產品的納稅人,可以按照買價和扣除率10%來計算進項抵扣稅額。這樣就不會加重該納稅人的稅負。
總之,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一定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盡可能地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並且能夠利用依法製定一些切實可行的納稅方案,實現節稅,減輕企業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