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 羅雲毅
早在1996年,原國家計委財政金融司即提出“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創業投資基金運作機製,發展有中國特色產業投資基金”建議。此建議受到國務院領導重視後,原國家計委即開始係統研究探索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即目前市場上所通稱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1997年,中共中央提出“科教興國”戰略以後,創業投資基金更是受到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重視。特別是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後,在我國以公司和有限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政策法律環境不斷完善,創業投資基金開始呈現出快速起步的勢頭。
但是,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具有高風險性的投資基金品種,一般投資者(即便是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和富有個人)往往對其望而生畏。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專家理財工具中的尖端品種,在投資者和基金管理機構之間通常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性,因而往往會出現“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在募集基金過程中要找到合適的投資者並非易事;而投資者卻不知將資金投向哪家專業管理機構擬募集的基金”的局麵。
為了有效引導民間資金投資設立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在美國、英國、以色列、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等創業投資基金業發達地區,政府部門都設立有向民間資金讓利的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特別是為了有效克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成功搭建投資者與基金管理機構之間的橋梁,境外湧現了不少“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 of Funds)。這些“基金的基金”,對投資者而言,起到了“守門人”(Gate Keeper)的作用;對基金管理機構而言,起到了“基金募集代理人”(Placement Agence)的作用。
為借鑒國際經驗,通過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有效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特別是為有效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範設立和運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從2006年開始,國家發展改革委即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著手研究製定《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經國務院批準,於2008年10月18日,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後,為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框架,並有效解決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政策障礙。
在《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的有效指導下,目前各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但是,如何結合各個地方的不同實際,設立出能夠最大限度發揮出政策效能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仍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特別是在商業性創業投資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方麵,我國還一直是個空白,不僅缺乏理論上的研究,更缺乏實踐上的探索。正是由於缺乏商業性創業投資母基金這種真正值得信賴的守門人,導致國內雖然逐步放開了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限製,但這些機構資金的實際投資能力遠不能得到有效地發揮。
為探索我國政策性創業投資母基金(即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商業性創業投資母基金(即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的最佳運作模式,2008年,我所開展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與‘基金的基金’”課題。胡芳日、曹毅等同誌作為課題組的主要成員,不僅承擔了課題報告主要章節的寫作,而且作為學術研究的有心人,主動承擔起將課題研究成果編著成書的責任。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努力,《創業投資守門人: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基金的基金》一書就要出版了。我認為這是中國創業投資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大幸事。該書較為全麵係統地考察了世界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基金的基金”的運作經驗,並結合我國發展創業投資的實際,總結出了一套較為適合我國國情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基金的基金”的運作模式。我期待:此書的出版能夠為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提供有益借鑒,並為我國商業性創業投資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的發展起到一定指導作用。
2010年2月於北京三裏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