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80後”購房要懂法律、會維權(2)(2 / 2)

7.開發商承諾“購首層送花園”“購頂層送平台”,有法律效力嗎?

問題:在商品房銷售中,首層和頂層相對於其他樓層,價格比較低廉,即使如此,首層和頂層的銷售也十分不樂觀,於是有的開發商宣傳承諾“購首層送花園”“購頂層送平台”,請問這種宣傳有法律效力嗎?首層和頂層的業主享有的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

律師解答:我們常常會在報紙或者售房廣告上見到這樣的廣告詞:“購首層送花園”“購頂層送平台”,這意味著開發商將贈送每一位購買首層或者頂層的人若幹平米的房屋土地使用權,首層或者頂層購房人將免費得到一塊麵積不菲的花園或者平台。開發商的這一優惠條件,使本來少人問津的首層及頂層變成了香餑餑。開發商的這一做法,初看起來,覺得沒有什麼問題,似乎順理成章,但是仔細分析起來,這裏麵存在許多的法律問題。按照目前的民法理論,首層花園及頂層平台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在某棟樓上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那你首先對這套住房擁有所有權。同時,你將和這棟樓的其他業主一起對該棟樓的一些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如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房頂、戶外牆麵、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同擁有所有權。從本質上來講,屬於樓房一部分的花園應該屬於共用部位。在目前的房產權利登記製度基礎上,由於不能單獨區分辦理產權證書,因此,開發商也就不能單獨將花園及平台出售或贈送。

8.開發商報紙公告交房屬於“書麵通知”嗎?

問題:現在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報紙上刊登交房公告,並特別提示,逾期不辦理交房手續的後果自負,而業主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約定,開發商應當書麵通知業主辦理交房手續,那麼,報紙公告交房算是“書麵通知”嗎?如果業主沒看到報紙,沒去辦理交房手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

律師解答: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監製並負責解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171)第十一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麵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以此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而且必須采用約定的方式——書麵通知,也就是說,前麵所述的開發商采用打電話、托人捎口信等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是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如果購房人不來辦理交房手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開發商承擔。那麼,何為書麵通知呢?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了訂立合同的“書麵形式”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將書麵通知理解為如下幾種方式:第一,開發商將交房通知直接送達購房人。為留存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可讓購房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者蓋章。第二,開發商通過信件的方式郵寄交房通知書。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最好采用郵寄回執,並且在信封上寫明郵寄的內容。也有的開發商通過公證郵寄的方式向購房人寄送交房通知書。第三,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發送傳真,通過傳真的方式向購房人通知辦理交房手續。另一種方式就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由此可見,在新聞媒介上發布交房公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書麵通知”,一旦發生糾紛,盡管開發商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其曾經通過新聞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購房人交房,但是該通知並不符合雙方的約定,購房人可以據此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