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家庭理財與投資(30)(3 / 3)

(1)信托成立後受托人原則上不能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托,也不能剝奪受益人的權利。

(2)受托人雖為信托財產所有人,但並不能以任何名義享受信托利益,也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托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3)信托關係除因信托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托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外,原則上並不因自然人的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法人委托人或受托人解散、合並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

2.信托理財的優勢

信托理財的優勢在於能很好地平衡財產安全性與理財效率之間的關係,在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護的同時,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財產,使其在個人理財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財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專業的財產管理與靈活的理財規劃。專家理財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其優勢在於投資人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托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同時,信托公司還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標準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2)信托財產在法律上獨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可以保護家庭財產。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獨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設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財產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產、法律訴訟的影響,這三方的債權人均不得主張以信托財產來償債。這就為保護家庭財產,避免因各種原因受損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們常聽到一些西方的富翁在自己事業頂峰時將財產通過信托的方式轉移到獨立的法律主體名下,其原因就在於防止因訴訟等意外發生而使自己和後人變得一無所有。我國信托法同樣為合法財產提供了這種合法的保護手段。

(3)信托財產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風險進行了嚴格分離。在信托合同生效後,財產的收益權就被分離給受益人,而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現定,受托人隻能按照信托合同確定的範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機製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了信托財產沿著特定的目的持續穩定經營,與公司製相比,是一種更為科學的製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貨公司”的稱號,經營靈活,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多樣,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實業投資、貸款、租賃、同業拆借、項目融資等。這在業務範圍上保證了可以實行組合投資、化解金融風險。

(4)合法節稅。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信托財產產生的收入和利潤在時間和空間上區別於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潤,這就為合法節稅創造了條件。另外,在信托關係中,雖有各項稅賦的發生,不過比起單純的贈予及遺產繼承,雖然可能需繳交贈與稅,卻有助於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這對於已經富裕起來的階層如何通過遺產信托把財富一代代累積下去,保持家族榮耀特別有意義。因此,經由信托財產規劃,可實現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