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看信托產品本身的贏利前景
目前市場上推出的信托產品大多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即事先確定信托資金的具體投向。選擇信托時要看投資項目的好壞,如項目所處的行業、項目運作過程中現金流是否穩定可靠、項目投產後是否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銷路。這些都隱含著項目的成功率,關係著你投資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夠到期按時償還。對於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確資金投向的信托理財品種,投資者可以進行分析。
有的信托公司發行了一些泛指類信托理財品種,沒有明確告知具體的項目名稱、最終資金使用人、資金運用方式等必要信息,隻是籠統介紹資金大概的投向領域、範圍。因此,不能確定這些產品的風險範圍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體的風險控製手段,投資者獲得的信息殘缺不全,無法進行獨立判斷。對這類產品,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
4.考慮信托產品的期限
資金信托產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長,不確定因素越多,如政策的改變,市場的變化,都會對信托投資項目的收益產生影響。
另外,與市場上其他投資品種相比,資金信托產品的流動性比較差,這也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選擇信托計劃時,應結合該產品的投資領域和投資期限,盡量選擇投資期短的信托產品。
5.考慮投資擔保問題
對於有擔保的信托計劃,委托人(也就是投資者)還要看擔保的主體是否合法,切實了解擔保方的經營狀況。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隻看擔保方資產規模的大小,其合適的資產負債比例、良好的利潤率、穩定的現金流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對於擔保中的抵押(質押)物是否過硬,抵押(質押)比率是否安全,擔保方信用級別和資金實力如何,有無保險介入、專項賠償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權當中次級受益權的規模和承擔的義務情況等也要特別關注。
要考慮到萬一信托項目出現到期兌付困難時,原先預設的擔保措施能否及時有效地補償信托本息。假如該項目是具備銀行擔保或銀行承諾後續貸款的項目,其安全係數往往會高於一般信托計劃,當然收益會相對低一些。
6.行使委托人的權利
根據我國《信托法》第20條的規定,委托人(投資者)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同時,第22條還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複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另外,第23條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賦予委托人的這些權利可以更加主動地控製信托投資的風險。
7.關注是否繳稅
目前,由於信托的相關配套政策還未到位,資金信托產品的稅收還是空白,因此,投資者在投資資金信托產品時,要關注是否繳稅。在國外,信托稅製多奉行信托導管原理和稅負不增加原則。根據信托導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當事人之間相互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具有實質經濟意義,因而在稅收上也就不像對普通交易行為那樣課稅。
8.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信托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時,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所以,投資者在麵對琳琅滿目的資金信托產品(計劃)時,還是應保持清醒的頭腦,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選擇地進行投資。
從投向來講,房地產、股票市場,風險略高,收益也相對略高一些;而能源、電力等項目比較穩定,現金流量明確,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對較低。不同投資者應該購買不同風險收益特征的信托產品。對於養老資金或者是為今後子女教育籌備的長期資金等,建議購買低風險、適中收益的信托產品,如城市基礎建設信托等;對於願擔風險的年輕投資者而言,建議關注房地產、證券市場投向的信托產品,一般會有較高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