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保險:花錢買保障(2)(2 / 3)

例如,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如果張三的妻子李四經張三同意給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李四是投保人,張三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構成人壽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另外一個重要的關係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獲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自己是否受益無法自行決定,而是被保險人選定。投保人若要變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而受益人則必須接受這個變化。

人壽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是一個指定承擔風險的期限和條件的法律合同。在責任免除中約定了包括自殺條款在內的一些限製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投保後一定時間內(通常是兩年)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多數人壽保險合同有一個觀察期(通常也是兩年),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期間之內去世,保險人有一種法定權利決定是給付保險金還是退還保險費。

當被保險人去世或者達到保險合同規定的年齡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人們購買人壽保險的一個原因是防止受益人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導致陷入金融困境。保險金所得可以支付葬禮和其他死亡費用,並且可以通過投資收益替代逝者的薪水。購買人壽保險的另外一個原因是,人壽保險可以進行家庭財產規劃,防止退休後的生活受到因退休導致的收入減少的影響。

保險人的定價政策與預定給付保險金數額、管理費用和預定利潤有關。

預定保險金給付數額通過保險統計參照生命表確定。保險統計使用的數學方法有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生命表是一種顯示平均餘命(平均剩餘壽命)的表格。通常,生命表僅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和性別。

保險公司從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那裏收取保險費,使用該資金在一定時期的本利和來確定保險金給付數額。所以,人壽保險的費率對被保險人的年齡很敏感,因為保險人認為年齡較老的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於投資的時間太短。

因為有害習慣可能有對保險人的經營成果起到消極作用,所以保險人會在政策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對被保險人展開生存調查。保險人會在承保前盡量詳細地詢問並記錄被保險人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在特定的條件下,比如保險金額很高或者懷疑隱匿告知事項的,保險人將進一步調查。很多情況下,保險人可以從被保險人的醫師那裏獲得被允許獲得的信息。

法律並沒有強製要求人壽保險覆蓋所有的人。保險公司自行確定哪些人可以承保,哪些人因為他們自己的健康狀況和生活方式的原因拒保。但是如果非健康的生活方式或者次標準體導致的風險可以被估測,保險公司可能會同意加費承保。

當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險人提交死亡證明和索賠表格,提出索賠申請。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可疑,保險人可能會對被保險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的規定開展調查。

保險金的給付有時候是一次性給付,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分期給付,來保障受益人在一定時期的生活。

買保險要注重細節

買保險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應該給自己的未來加一份保障。不過,總有保戶反映,投保容易理賠難;而保險公司也委屈,自己是按保險合同辦事的,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局麵?當然,不排除個別業務員為完成業績任務作出不負責任的承諾,但如果投保人對保險基本知識沒有太多盲點,在投保時細致一點,這種情況或許可以避免。

一般情況下,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任何一款險種的保險條款中,都會規定“投保範圍”。例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有誤,或者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在“保險責任”中,需要注意的是,會有一個觀察期的規定,一般為180天,目的是防止惡意詐保的事件的發生。在觀察期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同時,在保險條款中,還有明確“責任免除”條款規定。以某保險公司的某壽險條款為例,在該條款第五條是這樣表述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複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現陽性)或患艾滋病(ADI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不同的險種在此條表述中,會有一定差別,投保人在填寫保單時必須注意是否有相應情況,避免日後出現爭議。

一旦購買保單,就要按時交費。如果投保人沒有在規定日期交費,保險公司會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一般是60天。在寬限期內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寬限期後仍不交費的,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付使保單有效;若墊付費用不足,則保單效用中止,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則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