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這些線索,方木做出了初步判斷:凶手為男性,年齡在30至40歲之間,身高175cm上下,體重在80公斤左右。從事體力勞動。經濟狀況較差。未婚或離異,獨自居住。家庭住址及工作單位就在案發地點附近。住宅空間狹窄,為繼承長輩遺產或者租住。凶手喜歡吃麻辣類食品,可能伴有飲酒的習慣。個人衛生習慣較差,不修邊幅,可能蓄有胡須。
最重要的是,凶手可能有某種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礙。
方木的理由是:凶手在兩次作案前都曾經食用過麻辣類食品,並且,調拌用的麻油裏含有罌粟殼。這絕非巧合那麼簡單。也許罌粟殼就是刺激他強奸殺人的原因之一。一般人食用了含有罌粟殼的食物,比如火鍋底料等等,至多會產生成癮性,但絕不會瘋狂到去犯罪。如果方木的推測成立,那麼凶手肯定患有某種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礙,在罌粟堿、嗎啡等毒素的刺激下,實施強奸殺人行為。而且,方木認為,凶手極可能在短期內再次作案,且作案地點就在方圓五公裏以內。
專案組采納了方木的意見,並在全市範圍內下發了協查通告,同時,對全市範圍內的餐飲場所進行調查,特別是麻辣火鍋店等川菜飯店。
正當偵查工作緊鑼密鼓地進行時,一名蔡姓婦女在丈夫的陪同下前來報案。蔡某稱:昨天下午兩點左右,在服裝批發市場從業的蔡某回家拿戶口本辦理醫保,並囑咐丈夫請假回家等候。進入位於錦水小區5號樓1單元的樓道後,蔡某發現身後有人跟隨。聯想到近期發生的強奸殺人案,蔡某十分緊張。因不確定丈夫是否已經到家,蔡某快步登上3樓後,在自家的304室門前掏出鑰匙開門。這時,蔡某的丈夫聽到門響,就把門打開了,恰好看到一名男子站在妻子身後,作勢要將其推入室內。見蔡某的丈夫出現,男子扭頭就跑。據兩名報案人回憶,男子身高在170cm以上,體格健壯,頭發短且粗硬,方臉,蓄有胡須。身著一件短袖灰藍色襯衫,類似工裝。至於其他體貌特征,因事發突然,兩名報案人均沒有注意。
案發當天,正是第二起殺人案案發後的第七天,而錦水小區距離前兩起案件的發案地均不超過三公裏。
這無疑是一個重要線索,並且在某種程度上驗證了方木的推斷。專案組立刻找專家製作嫌疑人的模擬畫像,並下發至全市各分局及派出所。方木在這一新線索的基礎上,提出嫌疑人所患精神障礙也許是間歇性的,發病周期在七天左右。同時,他建議縮小對餐飲場所的排查範圍,僅限於寬平區,重點排查低檔小吃如麻辣燙之類,尤其是案發現場附近。
在他看來,凶手身體強壯,基本可以排除吸毒的可能。那麼,罌粟殼應該不是他滿足毒癮所需要的。同時,罌粟殼被摻進麻油膏裏,凶手在自家食用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普通人很難購買到罌粟殼,更別說是摻好罌粟殼的麻油膏。由此推斷,凶手應該是在外用餐時食用了含有罌粟的麻辣類食品。從罌粟殼的成癮效果來看,凶手必然在短時間內反複多次食用這種食品。作為一個經濟狀況較差的體力勞動者,他不可能頻繁出入高檔餐飲場所。因此,他隻能選擇那些低檔小吃,其中,價格低廉的麻辣燙是最有可能的。
專案組的全部人馬都派下去搞排查。方木沒閑著,也來到案發現場附近去碰碰運氣。在調查走訪中,得知有一家麻辣燙非常有名,雖然門臉不大,且位於某居民小區內,但每天顧客盈門,甚至有人坐很遠的公共汽車來吃一碗。方木的直覺告訴他,凶手就在這家麻辣燙的食客之中。前往調查幾次之後,在上一次案發後的第七天中午,方木再次來到這家麻辣燙。果真,他“偶遇”了那個大胡子食客,並且在他身後目睹了整個“發病”過程。
朱誌超,男,36歲,漢族。捕前係C市同發熱力公司裝卸一車間的工人。1992年,朱誌超技校畢業後,頂了父親的班,進入同發熱力公司工作。1997年1月,朱誌超同本單位女工傅華結為夫婦,並和朱誌超的父親一起居住在同發熱力公司家屬區中。這套住宅是同發熱力公司的前身——C市第二熱電廠分配給朱誌超的父親的。房屋麵積為44平方米,且距離三個案發地點都沒有超過五公裏。同年7月,朱誌超的父親病逝。1999年,朱誌超夫婦協議離婚,沒有子嗣。之後,朱誌超一直居住在父親留下的房子裏,沒有再婚,也沒聽說他交往過女朋友。
據朱誌超的工友講,朱誌超平時沉默寡言,幹活時很下力氣,所以,一直和大家相處得不錯。但是,一些比較熟識的工友說他這人有些怪毛病,每隔一段時間就變得情緒暴躁,稍稍招惹他,輕則挨罵,重則挨打。可是,幾天後又會恢複常態。工友們背地裏說他這是“來月經”。朱誌超離婚後,精神狀態變得越發不可捉摸,並有數次攔截、騷擾本單位女工的情況。單位領導念在他是老員工的後代,又離了婚,於是就安排調解賠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