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優化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十四)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政策。認真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支持服務企業產品研發,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所得稅抵扣優惠。加快推進在蘇州工業園區開展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所得稅、營業稅政策試點,積極擴大軟件開發、信息技術、知識產權服務、工程谘詢、技術推廣、服務外包、現代物流等鼓勵類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開展農業生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相關服務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優惠政策。加大對自主創新、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利用等方麵服務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在服務業領域開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製度試點。對吸收就業多、資源消耗和汙染排放低等服務類企業,按照其吸收就業人員數量給予補貼或所得稅優惠。研究製訂社區服務、家政服務、實物租賃、維修服務、便利連鎖經營、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中華老字號經營等服務業和出口文化教育產品等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製訂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實行有利於服務業發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區製訂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考慮服務業發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遷出或關閉市區汙染大、占地多等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的工業企業,退出的土地優先用於發展服務業。城市建設新居住區內,規劃確定的商業、服務設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和改進土地規劃計劃調控,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服務業發展用地。加強對服務業用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履約管理,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服務業項目供地。積極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十六)完善服務業價格、收費等政策。價格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減少服務價格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完善價格形成機製,建立公開、透明的定價製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地區要結合銷售電價調整,於2008年底前基本實現商業用電價格與一般工業用電價格並軌,對列入國家鼓勵類的服務業用水價格基本實現與工業用水價格同價。清理各類收費,取消和製止不合理收費項目。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有關收費項目及標準要按照規定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明確規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安裝和維護與政府部門聯網辦理業務的計算機軟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各地區要對從事農村客運服務以及島嶼、庫區、湖區等鄉鎮渡口和客運經營等方便農民出行的運輸行業,比照城市公交客運政策,給予政策支持。

(十七)加強服務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障工作。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加快將服務業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盡快修訂《失業保險條例》,完善失業保險製度,擴大參保範圍。針對服務行業就業形式多樣、流動性較強、農民工居多等特點,加快推進服務業企業參加醫療、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服務業企業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鼓勵和引導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計劃。規範企業年金管理方式,2008年底前,將原行業或企業自行管理的企業年金業務,逐步移交給有資質的運營機構受托管理。

七、加強服務業基礎工作

(十八)大力培養服務業人才。教育、科技、人事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要積極引導高等院校完善並加強與現代服務業發展相適應的學科專業建設,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院所與有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建立實習實訓基地,鼓勵建立服務人才培養基地,對國內外相關外包服務培訓機構以獨資或與高校、企業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訓機構給予審批便利。人事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服務業發展需要,不斷調整完善和規範職業資格和職稱製度,盡快設置相應的服務業職業資格和職稱。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要鼓勵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發展,加快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