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在整個資產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大,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息差可能變小,但仍是收益最高的項目,是銀行資金運用的主渠道。防範信用風險要在加強貸前調查和貸前審查等事前工作的基礎上,重點作好:
(1)要以預防為主,提高監管部門和各金融機構對風險的識別和反應能力,同時建立風險監控的生成機製。由於金融風險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完全消除是不現實的,隻能防範和化解,因此必須加強預防,提高監管部門及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對風險的識別和反應能力。一方麵,我國加入WT0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緊迫性愈來愈強,另一方麵我國當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方式和手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為此,必須充分考慮和加強對銀行的監管力度,給予銀行監管機構以更多的監管權力,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在風險防範中承擔起更大的責任。目前金融監管的措施遠遠跟不上金融監管的需求,所以必須從研究金融監管的需求出發,建立監管的生成機製,使商業銀行的風險控製和接受監管成為一種自覺自願的行為。
(2)強化法製約束,提高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毋庸置疑,我國法製建設日漸完善,金融法製建設也取得明顯進步,對化解各類風險起到較好的作用。但由於金融活動的廣泛性、複雜性和金融法製建設的相對滯後,法律的約束力還不夠嚴格。所以,強化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經營水平當屬控製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此,需特別強調對各家銀行“一把手”進行“依法合規”意識教育,因為一家銀行的經營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把手的態度。為了嚴肅法紀,可以建立對一把手即各級行長的懲戒機製,實行責任追究。行長因違規經營損害銀行的整體利益,必須追究其責任。懲戒的重點在於懲戒未來。要讓那些違規違紀者、不守法經營者終生受到譴責,從而使後來者受到警示,不敢以身試法,鋌而走險。
(3)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建立高效的金融監管體係。金融監管與金融安全息息相關,加強金融監管對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金融監管作為商業銀行的外部監管,其目標應該是嚴格執法,以此促進金融係統的穩定。金融監管必須依法進行。前提是有法可依,即相應的法律法規要健全、完善、政策要明確,程序要規範。特別是現階段我國正在推行銀行、保險、證券三大市場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關鍵也在於政策劃分和職責界定要涇渭分明,一目了然。同時,還要注意消除當前司法體係中存在的不統一現象,以法製促進全社會信用水平的提高。隻有這樣,才能讓各個市場主體在各自的區域內、在規則的約束下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公平競爭。目前,西方發達國家都已形成以風險監管為核心,涵蓋從開業到倒閉的一整套完整的金融監管框架。而我國在實施金融監管中主要注重業務合規性檢查,監管手段還很落後,沒有一套具體的監管指標量化標準體係,與西方國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因此,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要求,在構築我國風險監管評估與預警體係時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首先,借鑒美國“駱駝群”(CAMELS)評級製度,來建立我國自己的評級體係,突出資本充足率及資產質量這兩個重要指標,並結合貸款五級分類製度,監控商業銀行的資本狀況和信貸質量。其次,在目前中央銀行“三性”監測指標(共16大比率)的基礎上,完善財務比率和同組分析體係,進一步加強財務指標的監督,促使商業銀行提高贏利水平。最後,開發能夠進行量化分析的計算機係統,實行標準化的金融監管,逐步實現從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轉變。
(4)完善風險評審,減震機製,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損害。減震機製是指對金融危機的治理和事後風險損失的彌補機製,這樣可以把金融風險轉變為現實所帶來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金融風險的客觀性決定了金融風險總是有可能轉變為現實,因此,一個完備的宏觀金融風險防範體係也應包括有效的減震機製,並且對發生的金融風險建立合理的評審製度,劃清責任,在風險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完善的風險評審和減震機製也會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