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農村剩餘勞動力和農民工(2 / 2)

3.要加大對現有剩餘勞動力的吸引

蔡昉等認為,由於目前處於剩餘狀態的農村勞動力以及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有待轉移的務農勞動力,在年齡和人力資本稟賦方麵具有一定的劣勢,吸引和鼓勵他們繼續轉移,需要有更強的激勵手段,也就是要進一步解除對勞動力流動的製度障礙,並逐漸創造平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條件。崔傳義也指出,不僅要重視年輕勞動力,而且要開發中年以上勞動力資源。

(四)農民工問題

1.農民工市民化

農民工市民化指借助於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動,使農民工在身份、地位、價值觀、社會權力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等方麵全麵向城市市民轉化,農民工市民化是農村人口城市化的重要階段。張國勝指出,在這個轉化的過程中,必然要涉及農民工在城市的住房問題,因為隻有安居才能樂業。現階段農民工在城市安居的核心難題主要表現為:政府長期以來的製度障礙以及這些製度障礙所導致的農民工城市生活成本高、正常利益受損;農民工本身的較低素質所導致的低層次的職業結構集中;城市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工的漠視所導致的社群隔離。要想妥善解決中國農民工在城市的住房,就必須從政治政策、經濟與文化等方麵入手,走一條以市場為基礎的,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全社會關注與農民工努力相結合的綜合治理的路子。徐建玲等認為,根據中間選民定理,中間選民偏好決定著最終選舉結果。從具有中間選民特征的農民工群體的偏好和願望來看,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政策主要應該包括:第一,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提高農民工人力資本;第二,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係,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第三,加大農業改革,促進農民工農村退出;第四,加快農民工子女教育改革,促進農民工城市融合。

2.農民工就業

羅小蘭認為,農民工受最低工資製度的影響較大。當前我國最低工資僅僅處於生存線標準,遠未達到市場均衡水平,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有顯著促進作用。但最低工資標準對各地區農民工就業影響不同,東、西部地區最低工資對農民工就業有正作用,而中部地區為副作用,且製造業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正作用,而建築業則為副作用。因此,應該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同時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製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加大地區間最低工資標準的橫向比較,縮小地區間不合理差距。而且還要根據行業及工種的特點,實施行業性最低工資標準,克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地區性模式的弊端。張智勇指出,社會資本在農民工就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社會資本充當了正式製度中“工會”的職能,增強了農民工的博弈能力;其次,社會資本對農民工群體會產生約束力,使之相互之間的就業請求得到滿足;再次,相對於正式製度,作為非正式製度的社會資本增強了農民工的就業能力;最後,相對於物質資本而言,社會資本的自我積累能力更強。

3.農民工利益保護

楊立雄認為,由於戶籍製度的排斥,農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往往處於社會邊緣,由於政治、社會等原因,很難形成利益集團,也沒有利益代言人,因而雖然具有龐大的數量,卻很難形成一股力量影響農民工社會保護政策。政府為了在區位競爭中保持優勢,吸引投資,政策的天平一再傾向資本,導致三方均衡態勢被打破,農民工社會地位進一步被邊緣化和社會保護問題的日益嚴峻。龔秀全指出,雖然各地政府著力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險覆蓋率,但並不能很好地得到農民工和企業的支持。這關鍵在於製度不能有效提高農民工福利,應付農民工可能麵臨的各種風險。在農民工社會保險利益主體關係中,地方政府自身利益存在一定矛盾,因此,不易建立符合農民工意願的製度。楊波也指出,不少企業奉行“股東至上”的主流企業理論,忽視乃至漠視農民工這一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這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險普遍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從長遠來看,農民工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能夠在多方麵對企業產生正麵的效應,這些正麵的效應有利於在企業內部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符合企業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