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5)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設置及地位
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至2名監事。
2.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有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3.監事的任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4.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案例評析】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依法行使公司決策、執行和監督權能的機構的總稱。公司作為一個擬製的法人,其所作的任何意思表示、任何行為都必須經過公司的組織機構而產生,脫離了這些機構,公司將無法運作。不同的組織機構有其不同的職權、運行機製及產生辦法,這些在《公司法》中均做了規定。《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選舉和更換董事的職權由股東會行使。在本案中,某某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會閉會期間董事選舉的規定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該規定無效。公司董事會依據該無效的規定所進行的董事人選增補也自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