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網絡時代的房地產金融(4)(3 / 3)

(2)網絡銀行的虛擬性使傳統銀行的監管功能難以發揮。網絡銀行完全突破了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特別是不受地域時間上的限製,所有金融業務都以數字化形式在線進行,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往來全部以不見麵的方式進行,各項金融業務在瞬間即可完成。巨額資金不受國界製約實現跨國流通,特別能使那些國際遊資更瘋狂地、投機性地自由進出,使一國的金融體係實際上成為國際金融體係的分支,而金融監管當局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這種傳統的監管方式對銀行業無法監視,各類金融產品及其衍生產品的合法性更無從審核。這種情況極易造成由於一國中央銀行監管不力而爆發的金融風險,並能很快波及全球,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

(3)網絡銀行靈活的服務方式本身具有易受攻擊性。網絡銀行是建立在充分開放、管理鬆散和不設防護的Internet上,其業務操作突破了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限製,可在任何時候(Anytime)、任何地點(Anywhere)、任何方式(Anyway)通過快捷的互聯網為客戶提供服務。網絡銀行的這種“3A”服務方式,使它更易於受到攻擊,受攻擊的範圍更大,受攻擊的方法也更加隱蔽。這往往使網絡銀行違法者與網絡銀行犯罪者有機可乘,引發網絡銀行的各種受攻擊性風險。

(4)網絡銀行的開放性使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趨於複雜化。網絡銀行是借開放式的網絡對大眾提供服務的,這種開放性使更多的當事人有機會加入到網絡銀行的業務運營之中,而一係列網絡運作的新特點,又使這些當事人的之間的法律關係更趨於複雜化。在這個複雜的關係鏈中,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網絡銀行風險的發生。

(5)網絡銀行立法的嚴重缺位和不完善導致國家對這種新型經營方式監控不力。網絡銀行是一種迅速崛起的新型金融產業組織形式、一種極具有活力的經濟活動,與之相比法律往往具有滯後性,尚未能對其給予及時、全麵地反映。尤其是在我國,一方麵,網絡銀行的業務呈爆炸方式的勢頭向前發展;另一方麵,相關的網絡銀行立法,特別是規格較高的立法則少之又少,網絡銀行的許多方麵存在著嚴重的法律空白,處於無法可依的自發狀態。在采用傳統銀行法律體係解決網絡銀行問題時往往遇到極大的困難,如法律中根本無相關規定、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適用不確切、處理問題的結果有不確定性等。更為重要的是,網絡銀行立法是網絡銀行監管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其嚴重缺位或不完整,勢必導致國家對網絡銀行監控不力,從而引發各種金融風險。

另外,網絡房地產銀行所辦理的房地產金融業務所涉及的金額數量大、周期長,這樣一來,龐大的資金流愈加增加了其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和規模。

本章小結

在以信息網絡化為特征、高度開放的網絡經濟時代,房地產業對其物業形態、營銷方式、融資手段、物業管理的各個方麵都作了大規模調整,數字化家園、房地產電子商務、網絡房地產銀行等新興的網絡化的房地產組織和經營形式日益湧現。

網絡時代的房地產金融的集中表現形式是網絡房地產銀行。網絡房地產銀行汲取了現代高新的網絡信息技術,開展了多種多樣、極具創新的房地產金融服務業務,具備了與傳統的房地產金融形態所無法比擬的經濟特色和競爭優勢。

網絡時代下,信息網絡技術一方麵可以用來應對並克服房地產金融中的固有風險,另一方麵又給房地產金融業帶來了新的風險,這充分體現在網絡房地產銀行的風險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