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溝通機製
①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把對企業的財務檢查與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對企業的審計結合起來,在充分參考和利用事務所審計結果的基礎上,有重點地開展檢查。
事務所的審計不能替代監事會的財務檢查。
②按照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和年報審計工作的要求,監事會和事務所應加強溝通協調,相互配合;企業應積極支持監事會和事務所的工作。
③參加企業財務決算布置會,了解其對下屬企業財務決算的編製要求,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④在事務所製定審計計劃前,監事會應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將關注的重點事項與事務所溝通,對其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提出建議。
⑤事務所審計計劃確定後,監事會應及時了解審計重點和進度安排等情況。
(2)跟蹤審計過程
①確定專人與事務所保持聯係,定期了解審計進度及發現的問題,及時掌握審計情況。
②對監事會關注的列入審計計劃的重點事項,安排專人跟蹤審計進展情況,敦促事務所按審計計劃開展工作。
③對事務所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關注;對事務所受審計手段限製等原因難以查清的問題線索,作為重點進行追蹤檢查,必要時另行聘請事務所開展專項審計。
④了解事務所審計報告階段與企業交換意見的情況,把握雙方在重要審計事項上的認識和立場。
(3)分析複核問題
①查驗會計報表合並範圍的完整性,合並抵銷的充分性,審計調整事項的準確性,以及期後事項、或有事項披露的全麵性,發現問題及時與國資委有關職能機構溝通。
②複核事務所審計報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分析其性質及對報表真實性的影響程度。
(4)評價和利用審計結果
①監事會在監督檢查報告中對事務所審計質量以及與監事會配合情況做出評價,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披露問題的充分性做出評估。對監事會檢查結果與事務所審計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的,予以說明。
②對審計中存在舞弊行為或重大錯漏情況的事務所,監事會可建議國資委有關職能機構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③監事會對事務所審計報告中披露的重大問題,複核查證後在監督檢查報告中反映。
④監事會以複核後的報表數據對企業經營業績做出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