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證券市場以價值發現為基礎的一係列經濟功能並不完善。為什麼被金融理論所認同、並被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所實證的證券市場功能特征在我國卻發生了變化呢?

金融市場理論在既定的製度前提下,從“理性人”出發,來解釋人們的投資行為,而製度因素,包括市場主體行為往往被作為外生變量不加考慮。形成這一研究模式的原因在於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市場條件下,證券市場是在資本主義母體中孕育產生的,其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是市場內在規律運行的必然結果,其演變動力並非基於政府的法令,而是來自於市場主體(企業、投資者)理性選擇。在此基礎上,通過政府認可,並以正式製度的形式使之規範化、法製化。然而,對於我國來說,情況則有所不同:

首先,中國證券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其一是政府幹預市場的行為弱化了市場機製在證券市場運行中的作用,直接導致市場對政府行為的依賴;其二是上市公司行為偏離股東利益不利於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使證券市場成為“圈錢”工具;其三是投資者的“噪聲”交易、過度投機行為使證券價格偏離價值,結果是證券市場失去功能發揮的基礎。正是在不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驅動下,中國證券市場在非均衡狀態下運行,其價值發現、反映宏觀經濟運行、分散風險、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等一係列功能不盡完善,但是融資以及由此引起的投機等功能超常發揮。

其次,中國證券市場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企改革的背景下形成的,缺乏自然演變過程以及由此決定的保證市場有效運行的非強製性的製度,政府在證券市場形成中起決定作用。在此製度安排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並不是完全受到市場經濟決定的市場製度約束,而是受到政府主導的權力製度約束。這種非市場化的證券市場製度不僅內在地賦予了政府管理市場的權力(幹預市場運行),而且使企業行為(偏離股東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和投資者行為(過度投機)非理性。因此,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功能不完善的直接原因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但市場主體背後的原因是市場製度,解決製度以及由此決定的市場主體行為缺陷是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功能的根本出路。

基於以上分析,本文在對我國證券市場功能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先從政府行為、上市公司行為和投資者行為三個方麵研究我國證券市場功能不完善的原因,再從市場製度層麵研究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的原因,最後提出政策建議。

著者

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