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為遭遇失業風險、收入暫時中斷的失業者設置的一道安全網。所謂的失業保險,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在勞動者有就業意願但因非主觀原因而暫時喪失有報酬或有收益的工作時,由國家和社會依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從國際上看,失業保險通常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施的,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失業保險基金。按照我國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交納失業保險費,員工按本人工資的1%交納失業保險費,政府提供財政補貼、失業保險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關於失業保險的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員工所在單位及個人按規定履行交費義務已滿1年。
(2)失業的原因: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自動辭職或自行脫離工作職位的員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或重新就職的意願。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有如下規定:
(1)最長為24個月,最短為12個月。
(2)累計交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交費時間滿2年不足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交費時間滿3年不足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交費時間滿4年不足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6)累計交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7)對連續工作滿1年的農民合同工,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失業人員喪失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
(2)參軍。
(3)出國定居。
(4)重新就業。
(5)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接受的工作。
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患職業病、致殘或死亡,暫時或永久勞動能力喪失時,從社會保險基金中獲得法定的醫療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製度。我國2004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管理和差別費率製。參保單位按規定的本行業工傷保險費率交費,行業工傷風險越大,對應的費率越高。征交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一般來說,工傷保險的交費比例是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收入的05%交納,個人無需交費。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如下:
(1)責任補償原則。責任補償原則又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職業傷害責任主要屬於雇主還是第三者或員工個人,受傷害者都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雇主不承擔直接補償責任,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組織工傷補償,一般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和法院裁決。這種處理方式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員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效率,同時使雇主解脫了繁瑣的工傷賠償事務,降低了經營管理工作暫時中斷的風險。
(2)風險分擔原則。風險分擔原則又稱互助互濟原則,這是社會保險製度中的基本原則。具體表現在,首先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由法律保障強製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金,以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待遇分配方麵,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通過基金的分配使用,實現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互動調劑,達到了更有效地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
(3)個人無需交費的原則。工傷保險由單位交納,職工個人不交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主要區別之處。由於職業傷害是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勞動力是生產的重要因素,勞動者為單位創造財富而付出了代價,所以雇主需要負擔全部保險費,如同花錢修理和添置設備一樣,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個人無需交費的做法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識。
(4)區別因工與非因工的原則。如果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有直接關係,工傷保險待遇表現出補償性質,醫療康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險待遇優厚,隻要符合工傷保險範圍,享受條件不受年齡和交費合格期的限製;如果疾病與非因工傷亡基本上與工作無直接關係,工傷保險待遇表現出補助性質,待遇水平低於工傷待遇,享受條件受到年齡和個人交費年限的限製。因此,區別因工與非因工是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出發點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