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
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分為決策層、執行層、監督層。
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東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董事會為企業執行機構,監事會為企業監督機構,所以圖1—1也可以用圖1—2表示:
圖1—2法人治理結構“新三會”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又稱“新三會”。以上公司各機構責、權、利和運作均由企業章程規定。
股份合作製企業基本上具有相同的法人治理結構。股份合作製企業規模較小時,不必一律設置“新三會”,由企業章程規定設或不設董事會,但股東會為必設機構。
二、股東會
股東會為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一般為非常設機構,以常務會議和臨時會議出現,通常僅對企業重大決策問題行使決策權,一股一票。當股東規模較小時,宜設股東(全體)會,有利於培育民主參與精神,當規模較大時,宜設股東代表大會,以提高決策效率。但在現實經濟中,股東會地位和作用呈下降趨勢,許多權力轉向董事會。
股東類型可分為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和其他股東三種。法人股東包括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中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先完善自身企業法人登記(即自身先行轉變為企業法人)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自然人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及港、澳、台自然人(含取得外國或地區永久居住權的中國籍人士,但不包括留學生)出資,仍按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其他股東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員工持股會等。
(一)個體獨資企業
由一個自然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製,業主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形態。
個體獨資企業的股東隻有出資者一人,即自然人股東。所得利潤歸個人所有,不需與人分攤;自然人股東可避免企業、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經營自主,容易對企業財務經營狀況保密。但同時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股東難以在風險較大的行業經營;且因業主資金、精力有限等問題,導致企業難以大規模成長、壽命有限。
(二)合夥企業
全部由自然人做股東,且股東中有人負無限責任所投資組建的企業。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管理者,隻有征得全體股東同意,個別股東才能轉讓其股份。企業的信用主要基於股東個人的信用,每當企業因負債過多或虧損破產時,如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無限責任股東須負連帶責任,以自己的其他財產抵償。
自然人股東分為:
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且從事企業經營業務,在企業中起骨幹作用。股東中至少須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一般在管理中不起多大作用。
合夥企業適用於中小企業,多見於廣告、會計師、律師、谘詢、投資銀行業。股東人數不多便於股東間協調和發揮專長,但是股東的投資風險大,企業破產可能引起傾家蕩產。
(三)股份合作製
股份合作製是指兩個以上勞動者或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協議,以資金、實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結合,並留有公共積累的一種新型的企業製度。股份合作製是股份製與合作製的有機結合,它同時兼容股份製按股分紅與合作製按勞分配的特點,是資金聯合與勞動聯合相結合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股份合作製企業資金全部或絕大部分由員工共同出資入股組成,員工利益共享,風險均擔,並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股份合作製是全員入股,企業員工全體入股形成企業運行所需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本,當然國家外部法人也可入股,所以股份合作製存在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員工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員工具有重大決策的表決權,采取“一人一票”,而不是股份製的“一股一票”。
(四)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們創辦企業最常應用的方式。由2~50個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一般用於中小企業或股東較少的情況。其中主要是合資企業、民營、私營企業組建公司,較適合家族控製的公司體製。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法人實體與其股份持有者相分離,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不必擔心因生意方麵債務或問題而危及私人財產;股東常常出任董事、經理,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在公司和股東兩個層麵納稅,即公司繳納法人所得稅,股東從公司取得的收入另計入個人總收入中納稅。
(五)國有獨資公司
這是一種特殊的有限公司形態,它隻有一個股東,一般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組建。
這類企業組織按法律規定主要在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尖端技術、能源、交通、通訊、金融等基礎性、國家壟斷性行業,以及盈利性較差或其他限製私人投資或私人無力投資的行業。國家承擔有限責任,規避風險。
(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數量(如5人)以上的股東發起,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組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公司以及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一種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