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法律後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
③適用範圍不同。對於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於預付款則有較多限製,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
④預付的數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製在一定數額之內。
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後才給付對方。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生糾紛。
962.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麵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隻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要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如果雙方訂立了協議管轄條款,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約定到雙方選定的法院起訴,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製,即協議管轄優先,這對於預防合同糾紛的管轄爭議很有意義。
在訂立協議管轄條款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①選擇管轄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之內的某一法院,超出這一範圍的選擇無效;
②協議管轄不能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③協議管轄應是明確的、具體的,不確定的協議管轄等於沒有選擇,發生糾紛時就要按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權。
963.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不能使合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蓋章、批準、公證、簽證等手續。這些簽約手續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1.合同的簽字蓋章
合同條款議定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後,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麵合同的必要手續。
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後再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文本時,應多征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於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後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於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委托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