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車輛管理製度 (3)(3 / 3)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 車輛肇事處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1本公司車輛肇事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2下列各款均為肇事:

(1)汽車(機車)相撞或被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2)汽車(機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築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3)汽車(機車)行使失慎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礙物於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輛有傷亡損害者;

(4)汽車(機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損壞致人或車有傷亡者。

3本辦法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輕微損失及請求保險理賠。

4肇事發生後當事人應迅速以電話通知公司並兩天內以書麵請求理賠,及填其汽車肇事報告表呈報部門經理,若車輛有較大的損害、人員有嚴重傷亡時,通知總務組或人事室協助處理。

第二條 肇事的處理

1肇事時:

(1)總務組接獲肇事通知時,應立即向部門經理報告,並迅速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2)應先急救傷患者,而後查勘現場;

(3)盡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並記明姓名住址。

2肇事報告表應填下列事項,勘查現場時猶應注意:

(1)肇事地點、時間、氣候;

(2)肇事原因(研究現場影響肇事因素、動與靜物的狀態及車輛和行人行進方向與位置等情形);

(3)肇事車號(包括對方車);

(4)駕駛員(包括對方車)姓名、住址;

(5)損害情形(包括對方車及乘客財產的損失);

(6)傷亡人員姓名、地址及傷亡原因與情形和救護的方法;

(7)現場圖的繪製及攝影(測量肇事車長、車寬及其輪位與路麵各點,線邊和刹車痕長度,同遺落在現場的各種碎片和塵土及血跡物等正確的位置與距離)。

3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由本公司經理會議鑒定,開會時將提前通知該案肇事駕駛員列席,亦可借以申辦理賠。

第三條 肇事過失的處分

1肇事駕駛員除負刑事民事責任,對其違章部分過失的處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2經本公司鑒定其應負肇事責任者按其肇事理賠次數,依下列規定予以過失處分,見下表。

肇事理賠參照表

一次理賠總數

肇 事 處 分

初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備 注

5 000元以下申誡一次申誡二次記過一次記過二次記大過一次取消一年內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記過一次記大過一次取消二年內10 000元以上~60 000元以下記過二次記大過一次取消三年內60 000元以上記大過一次取消

3肇事後經法院判決緩刑者,準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雇,並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4肇事後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並予以解雇。

第四條 肇事賠償

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後,如當事雙方願和解,須當場查明損害賠償,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責任屬於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2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各當事人負擔。

3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任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4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製止而未製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肇事駕駛員負責,照第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