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況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外,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呈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業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類業務車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業務車包括轎車、貨車、商務用車、宣傳車等。
第三條 各類業務用車的管理由總務部負責,而日常的運營管理由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公司如認為業務上確有必要,可為各部(或科)、分店配置專車。此時,應指定專人負責運營管理。負責人名單應報總務部。
第五條 除日常為接送公司幹部而用車外,用車須經主管上級批準,並與總務科聯係。
第六條 公司車輛調配者為保證公司業務的順利運轉,應準確把握車輛的運營狀況和用途,實行科學的、有計劃的配車。
第七條 公司業務用車禁止私用或個人專用,但公司幹部的用車另行規定。
第八條 駕車外出者外出前,必須將目的地、行車路線、需要時間等報告科長。
第九條 駕車外出者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 駕駛者使用的車輛應注意保養與維修。
第十一條 駕駛者在駕駛時間外,應注意按時休息。
第十二條 為提高車輛運營效率,各主管部門和總務部應對駕駛者進行經常性教育與指導。
第十三條 當業務用車發生事故時,駕駛者應首先做應急處理,然後迅速與公司聯係,依據公司的決定,做妥善處理。事後應提交事故報告。
◎ 通勤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正式員工、臨時工及小時工的車輛通勤管理。本規定未涉及事項,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正式員工、臨時工及小時工,經公司許可,利用通勤車輛通勤上班的情況。
第三條 車輛的定義
本規定的車輛是指乘用車、自動二輪車、帶動力的自行車及其他車。
第四條 車輛通勤的承認
利用私車通勤者,應在《車輛通勤申請書》中填寫有關項目,提交給總經理,並得到總經理的承認。
第五條 車輛通勤的許可條件
1基本條件
(1)交通不便,公司認為有必要利用通勤車輛上班;
(2)因身體原因,公司認為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通勤困難;
(3)公司認可的其他情況。
2乘用車
(1)加入人身保險××元,車輛保險××元;
(2)車輛在公司登記,持有登記證,並有明顯標誌;
(3)對他人或公司造成損害時,願承擔一切責任。
3自動二輪車和帶動力自行車
(1)加入人身保險××元,車輛保險××元者;
(2)車輛在公司登記,持有登記證,並有明顯標誌;
(3)對他人或公司造成損害時,願承擔一切責任。
4其他車
(1)車輛在公司登記,持有登記證,並有明顯標誌;
(2)對他人或公司造成損害時,願承擔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