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車輛管理製度 (2)(2 / 3)

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況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外,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呈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業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類業務車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業務車包括轎車、貨車、商務用車、宣傳車等。

第三條 各類業務用車的管理由總務部負責,而日常的運營管理由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公司如認為業務上確有必要,可為各部(或科)、分店配置專車。此時,應指定專人負責運營管理。負責人名單應報總務部。

第五條 除日常為接送公司幹部而用車外,用車須經主管上級批準,並與總務科聯係。

第六條 公司車輛調配者為保證公司業務的順利運轉,應準確把握車輛的運營狀況和用途,實行科學的、有計劃的配車。

第七條 公司業務用車禁止私用或個人專用,但公司幹部的用車另行規定。

第八條 駕車外出者外出前,必須將目的地、行車路線、需要時間等報告科長。

第九條 駕車外出者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 駕駛者使用的車輛應注意保養與維修。

第十一條 駕駛者在駕駛時間外,應注意按時休息。

第十二條 為提高車輛運營效率,各主管部門和總務部應對駕駛者進行經常性教育與指導。

第十三條 當業務用車發生事故時,駕駛者應首先做應急處理,然後迅速與公司聯係,依據公司的決定,做妥善處理。事後應提交事故報告。

◎ 通勤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正式員工、臨時工及小時工的車輛通勤管理。本規定未涉及事項,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正式員工、臨時工及小時工,經公司許可,利用通勤車輛通勤上班的情況。

第三條 車輛的定義

本規定的車輛是指乘用車、自動二輪車、帶動力的自行車及其他車。

第四條 車輛通勤的承認

利用私車通勤者,應在《車輛通勤申請書》中填寫有關項目,提交給總經理,並得到總經理的承認。

第五條 車輛通勤的許可條件

1基本條件

(1)交通不便,公司認為有必要利用通勤車輛上班;

(2)因身體原因,公司認為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通勤困難;

(3)公司認可的其他情況。

2乘用車

(1)加入人身保險××元,車輛保險××元;

(2)車輛在公司登記,持有登記證,並有明顯標誌;

(3)對他人或公司造成損害時,願承擔一切責任。

3自動二輪車和帶動力自行車

(1)加入人身保險××元,車輛保險××元者;

(2)車輛在公司登記,持有登記證,並有明顯標誌;

(3)對他人或公司造成損害時,願承擔一切責任。

4其他車

(1)車輛在公司登記,持有登記證,並有明顯標誌;

(2)對他人或公司造成損害時,願承擔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