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人事管理製度 (5)(2 / 3)

公司對於須撫養親屬的員工,依下列規定給付親屬撫養津貼:

1撫養家屬的範圍

(1)公司對於負擔家庭並提供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給予津貼。下述親屬為給予撫養津貼的對象:

①配偶。

②滿60歲以上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滿18歲的兄弟及子女。但年滿18歲仍在全日製高中就讀時,則隨其學業結束而停止。

④撫養親屬為身體殘障者,則不受年齡限製。

(2)以父母或祖父母為撫養人時,須提供書麵材料證明其撫養人並未受他人撫養或社會救濟金補助。

(3)對於同一撫養對象,公司中有兩人以上具備撫養資格時,擇其中一適當者給付。

(4)撫養親屬最多以3人為限。

2撫養津貼給予標準

(1)配偶為1 800元。

(2)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二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500元。

(3)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三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400元。

第二十六條 交通津貼

員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單程距離達10公裏以上時,按下列規定給付交通津貼:

1支付標準

(1)由公司認定最適當的交通工具,並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額作為給付的標準。

①上班路線及交通工具,以經濟合理為原則。

②公共交通工具的津貼給付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2)員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則參考上述給付標準支付。

2支付限額

每個月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 500元。

3員工委托公司代購定期月票時,不再給付津貼。但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時,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七條 時間外勤務津貼

1因公司業務需要,必須在勤務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則依據計時工資額×135%作為時間外勤務津貼。

2因災害或其他無法抗拒的理由造成業務上的停頓時,經四周平均下來每周勤務時間不超過38小時,則該月時間外勤務原則上不予補助津貼。

第二十八條 深夜勤務津貼

從晚上10時到翌日清晨5時止從事深夜勤務者,依計時工資額×130%作為深夜勤務津貼。

第二十九條 不定時勤務津貼

不定時勤務必須在勤務時間外執行時,依計時工資額×130%作為不定時勤務津貼。但已支付深夜勤務津貼者,則不再支付不定時勤務津貼。

第三十條 特殊勤務津貼

從事特殊勤務的員工,依據其職務,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1以8天為一周期勤務者,每月給付津貼1 800元,但非專職員工每次僅支給津貼100元。

2以10天為一周期勤務者,每月津貼1 000元。

3約定勤務者,依據每次勤務時間乘以計時工資的50%為津貼。

第三十一條 假日勤務津貼

1在休假日時,因業務需要必須到公司加班者,則每小時工資以計時工資×150%作為休息日勤務津貼。

2前項勤務時間,因業務需要而超過8小時/天時,其超時工資以計時工資×200%作為延長勤務的津貼。

第三十二條 補休津貼

奉命於休假日執行勤務者,若在翌日即給予補休時,給予“計時工資×40%”的補休津貼。

第三十三條 調職津貼

1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工廠間的調職,使通勤時間較原來通勤時間來回超過兩小時以上者,每月應補助600元津貼。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車者,每月補助350元津貼。

2居住地距最近的車站達3公裏以上的調職員工,須自備交通工具並寄放至車站搭車時,每月補貼300元的保管費。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營業增長狀況,每年在12月31日實施加薪。加薪原則上以基本工資為調薪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加薪資格

凡上年年底前進入公司的員工,在本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務者,則從12月31日起實施調薪。

第三十六條 加薪額

1公司根據與工會協議後訂出的基準額,原則上依各人的能力、職務、考績、勤怠等來決定加薪的標準。

2年度缺勤日數達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額應按有關規定核算。

3員工缺勤的計算除依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外,對於業務上的負傷、疾病及女性員工因生育缺勤時,則不予扣除。

4年滿55歲以上的員工,則以其55歲平均加薪額的75%作為個人加薪的標準。

5除上列各項外,其餘詳細加薪基準視每年營業增長比例另行製定。

第三十七條 獎金支付的原則

公司根據營業增長的狀況及各人貢獻的大小,原則上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三十八條 獎金計算期間及支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