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提案管理改善製度 (1)(2 / 3)

第十六條 對獲專利的項目將按專利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 未申報市專利或申報而未獲獎的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定獎勵。

第十八條 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對成果集中評獎一次,原則上按項目經濟效益的大小予以獎勵,也可根據項目創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難易程度和生產發展貢獻大小給予客觀、公正的評獎。評獎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有關人員進行項目申報和獎勵申請。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提案改善製度

◎ 創意提案改善製度

第一條 為啟發全體員工的想像力,集合個人的智慧與經驗,促進本公司生產的改善及業務的發展,以便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進公司經營效益、激勵員工士氣,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案內容應是針對本公司生產和經營範圍,具有建設性,及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

1各種操作方法、製造方法、生產程序、銷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2有關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的改善。

3有關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節約能源等。

4新產品的設計、製造、包裝及新市場的開發等。

5廢料、廢棄能源的回收利用。

6促進作業安全,預防災害發生等。

第三條 提案內容如屬於下列各項範圍,則為不適當的提案,不予受理:

1攻擊團體或個人的提案。

2訴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3與曾被提出或被采用過的提案內容相同者。

4與專利法抵觸者。

第四條 提案人或單位應填寫規定的提案表,必要時另加書麵或圖表說明,投入提案箱,每周開箱一次。

第五條 審查組織

1各部門成立提案審查小組,由有關主管組成。

2公司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各廠長及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組成並設執行秘書。

第六條 審查程序

1各提案表均須先經各廠提案審查小組初審並經評分通過後,始可彙報“提案審查委員會”。

2提案審查委員會每月視提案需要召開1~2次委員會,審查核定各小組彙送的提案表及評分表,必要時請提案人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審查準則

1提案審查項目及配合

(1)動機20%;

(2)創造性15%;

(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資30%;

(5)應用範圍10%。

2成果審查項目及配合

(1)動機15%;

(2)創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資收回期25%;

(5)效益25%。

第八條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關部門實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並給予監管及實施成效檢查。

第九條 不采用的提案,將原件發還原提案人。

第十條 保留的提案,須經較長時間考慮者,先將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以三個月為限,但經委員會同意可延長至六個月)。

第十一條 成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