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企業專業倫理探討(10)(3 / 3)

高級會計師勞秦漢在《會計倫理學概論》一書中把會計道德規範分成會計人格道德規範和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兩部分。對於會計職業道德規範,他認為應該由“會計職業信念、職業責任、職業能力、職業紀律四大總體要求和敬業愛崗、客觀公正、提高技能、搞好服務、依法辦事、保守秘密六項基本職業規定”構成。

1996年12月26日,經國家財政部批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發了《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並以此新準則替代了其1992年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守則(試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涵蓋了總則、一般原則、專業勝任力與技術規範、對客戶的責任、對同行的責任、其他責任以及附則七章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資料卡】

2.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為,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職業道德,是指注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

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遵照本準則辦理。

3.一般原則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第七條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實行回避。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第九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其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4.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範,合理運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妥善規劃,並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審計或其他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作出保證。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事項,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5.對客戶的責任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一條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對同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