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妨礙市場機能的限製競爭行為。這主要是指經營者濫用經濟優勢或者幾個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從廣義上講,限製競爭行為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類行為主要包括:公用企業和獨占經營者的限製競爭行為(第6條);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行為(第7條);壓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第11條);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交易行為(第12條);招標投標中相互勾結排擠競爭行為(第15條)。
◎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
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指經營者利用商品的標記和商業信譽,采用假冒、偽造等具有欺騙性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造成公眾對假冒的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的誤解,從而牟取非法利益,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下列欺詐性市場交易行為: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是指經營者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以引起他人誤解,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自己的產品與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企業等經營主體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在經營活動中采取暗地向交易對方的負責人、業務經辦人以及其他對交易業務有決定權的人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促成業務交易,擠掉競爭對手,從而占領市場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征:
1.主觀和客觀上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則是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支付,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賬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對象上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的對象是對其交易項目的成交有決定性影響的個人,通常為交易對方的經理、采購人員、代理人等,有時也包括參與該經營活動的政府官員,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獨立的中介人。
3.形式上的特征
支付給商業賄賂行為對象的收入和報酬不同於一般性商業慣例中所提供的優惠,它可以表現為提供財物、資助子女出國或到外地旅遊、包攬旅遊費用等。
4.方法上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一般在賬外暗中進行,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麵的法律法規。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於我國的具體情況,采取概括式的方式給商業秘密下了定義,即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1)未申請專利的設計資料、圖紙、數據、技術規範、工藝流程、秘密配方,包括尚未取得專利及法律規定不能獲得專利的實用技術。
(2)經營管理技術資料,包括專家、技術人員和工人等所掌握的不成文的知識、技巧和訣竅。如飯店管理模式、倉儲式商場的經營方法、企業內部管理方法等。
(3)企業未公開的客戶資料,包括原材料供應商、生產協作夥伴、主要客戶、產品的銷售渠道或途徑。
(4)企業的經營決策,包括新產品的開發、產品的定價、產品的技術含量、新產品何時投放市場、用戶群的確定、營銷策略等。
(5)企業的投標書,包括投標報價、投標工期、投標質量、費用及完工日期等。
(6)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方案。
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