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書,並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2)專利代理機構章程;

(3)專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

(4)專利代理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麵證明。

3.專利代理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條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包括如下內容:

(1)有明確的專利代理機構承辦的業務範圍;

(2)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麵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代理人代理業務。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3)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後,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4)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代理人,對聘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代理機構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向中國專利局備案,專利代理機構對解除聘任關係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5)專利代理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的,應當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經批準登記後,變更方為生效。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後,向原審查機關申報,並由該機關報中國號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6)已批準的專利代理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條例》第4條規定的條件,並在一年內仍不能具備這些條件的,原審查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建議中國專利局撤銷該專利代理機構;

(7)專利代理機構有下述違法行為之一:申請批準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代理業務範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中國專利局給予撤銷機構處罰。

涉外專利代理

隨著國際間科學技術的交流、合作以及技術貿易的發展,一項新的發明創造不但需要在國內,而且還需要在國外獲得更廣泛的專利保護,為此,在實行專利製度的國家,都有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專門為國內發明人或申請人辦理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有關事宜。並為外國人在國內申請辦理代理業務。目前,國務院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中國香港專利代理機構有限公司、上海專利事務所及永新公司。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向中國申請專利

中國是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所以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在中國享受國民待遇。如果非巴黎公約成員國,則根據申請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依照互惠原則辦理。現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向中國申請專利要注意的幾個問題作一說明:

應給予中國代理機構全權委托。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委托中國涉外代理機構申請專利時,應給予全權委托,即包括取得專利或駁回時對駁回提出複審等一切事宜。

應填寫及提交的文件。委托中國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應逐項填寫專利申請有關的一切事項,並提交下列文件:委托書,每件專利申請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每件申請正副本各一份;發明說明書,每件申請兩份;權利要求書,每件申請兩份;文摘,每件申請兩份;現有技術資料,每件申請一份;附圖(必要時),每件申請一份。文件填寫的要求。填寫申請文件,除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姓名要用簽字外,其他均應用打字文本或印刷文本。

按時提交有關文件及辦理有關事項。在審批過程中,申請人應按代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提交有關文件或辦理有關事項,否則,申請專利的發明未取得專利或造成其他損失時,責任由申請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