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職工的隊伍也在不斷壯大,在我國各種勞動崗位上辛勤工作的33億名婦女,撐起了全國就業人員的“半邊天”。她們用柔弱的肩膀默默地扛起了家庭、工作的雙重擔子。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女職工群體的結構、分布和流向發生了相應的改變。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大量轉移,農民工逐步成為女職工群體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製經濟的快速發展,這個領域女職工隊伍顯著增加;在女職工總體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時,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製企業單位女職工收入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就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導致下崗失業女性人數高居不下。如何使現行基層工會女職工組織的設置,充分有效地覆蓋不同所有製條件下的所有女性,如何更好地維護女工權益已成為各級工會組織新時期所要麵對和必須解決的新課題。
女職工維權存在的問題
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麵享有同男職工平等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的。隻有保護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女職工工作做不好,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也就不可能全麵落實。但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忽視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存在。女職工在肩負生產建設任務的同時,還承擔著孕育生命和操持家務的重任,加之她們在身體結構和生理上與男職工有很大差別,給予女職工以特殊保護就顯得更加重要。為此,國家頒布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專門對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做出保護規定。如《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規定了保護措施,禁止讓女職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不允許分配女職工擔負可能引起生理機能受到破壞和危害下一代安全與健康的工作,女職工的生育應享受物質補助和產假等。這些特殊權益是男職工所沒有的,而對於女職工來說又是非常重要的。
但對女性來說,特殊勞動保護與平等就業權就像一個硬幣的兩麵,密不可分,又相輔相成:特殊勞動保護是女性平等就業權題中應有之義,而用人單位對女性特殊勞動保護須支出成本的種種顧慮,又往往加大了女性實現平等就業權的難度。在我國,自198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來,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但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企業用工、分配、社會保險、醫療等各項製度都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就業壓力持續加大的現實背景下,女職工勞動保護落實難度依然很大,在有些地方、有些企業甚至呈現出某種程度的退步。
在平等就業方麵,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狀況下,在就業等方麵暴露了一係列性別歧視的問題。例如,少數單位在招工時存在對女性就業歧視的現象,同等條件下要男性不要女性。部分企業在改製過程中,將女職工視為“包袱”甩給社會,搞歧視性下崗分流。中國傳統的性別角色觀念是“男主外、女主內”。但是,在過去的一個世紀中,技術生產力已經從人手的延伸,發展為人腦的延伸。經曆了這場革命的人類,社會分工再不應該以性別為標誌。
除在就業方麵受到歧視外,侵犯女工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據查,侵害女職工權益集中在四個領域:
(1)不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些雖然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女職工特殊保護及社會保險等內容。
(2)非公有製企業女工勞動衛生、職業安全狀況差,女工長期在有毒有害作業環境中工作,這主要集中在橡膠、製鞋、玩具等行業。
(3)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四期”保護得不到落實。
(4)超時加班現象不同程度存在,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為了保障女工的懷孕、生育權,國家早就製定了一係列法律、法規。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懷孕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在“三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合同應順延到三期屆滿為止。另外,早在1988年,勞動部就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中,對女職工婚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作了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但為何在中國企業中內部違法的規定至今依然存在呢?這也與一些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關,女工們認為“端誰的碗,服誰的管”,所以對一些不合法的規定常常聽之任之,而不向主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