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所稱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經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認的中國製造產品。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並推進中國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依據工作需要,設生產資料、消費類產品等若幹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製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確定評價方案,具體進行評價工作。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製,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其評價指標是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評價指標體係;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出口創彙率三項指標;質量評價是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能力,評價指標包括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兩個方麵;效益評價重點選擇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和總資產貢獻率兩個指標,主要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發展評價指標主要從產品生產企業能否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的角度進行評價,包括技術開發投入水平、企業規模水平兩個指標,主要評價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發展及適應市場的狀況。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製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複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方案。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的行業和受理中國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中國名牌產品申請表”,並按規定日期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日期之內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按照申報條件和各類產品的評價細則提出評價意見,並以省級名牌戰略領導機構的名義提出推薦意見,統一報送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彙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後,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評價意見,確定初審名單,並將初審名單以及申請材料分送有關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向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評價報告和中國名牌產品建議名單。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彙總分析後,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初選名單,報顧問、主任、副主任審核。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審核通過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並限期征求社會意見。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並將確定的名單上報顧問、主任、副主任核定。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名牌推進委員會的評價結果授予“中國名牌產品”稱號,頒發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向社會公布當年的中國名牌產品名單。

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獲得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進行廣告宣傳,但必須注明所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有效期間。獲得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在產品包裝、使用說明和有關材料中使用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標誌,並注明有效期間。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按照《產品免予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7號令)的規定,免予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條件的,依法優先預以免檢。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中重點保護名優產品的範圍。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的,應在期滿當年提前重新申請並獲通過。對已經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係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未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被暫停或撤銷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辦法還規定,參與中國名牌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參加中國名牌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於違反規定者,將取消其工作人員的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於采用不正當方法獲取中國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並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中國名牌產品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製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的名牌產品評價活動。除按本規定進行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外,任何單位不得再進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鏈接:曆屆中國名牌種類趨勢

2001年,中國名牌包括電冰箱、洗衣機、家用分體空調器、微波爐、彩色電視機、微型計算機、摩托車(雙輪)、彩色膠卷、味精(99%結晶度)、襯衫等10類產品。其中輕工行業(包括家電類和食品類)占50%,電子行業占20%,紡織、機械、石化行業各占10%。

2002年,輕工行業(包括家電類、五金類、食品類、卷煙類等)所占比重達71.4%,紡織行業占14.3%,電子行業占9.5%,機械行業占4.8%。輕紡總比重上升到85.7%,比2001年增長了25.7個百分點;重工業行業隻有機械(照相機)一個產品,比重由上年的20%下降到4.8%。

2003年,評價範圍擴大到26類產品,開始更多地關注生產類產品。輕工類產品(包括家電、食品等)占38.4%,紡織占19.3%,機械占19.3%,石化占11.5%,電子占7.7%,建材占3.8%。輕紡類產品占57.7%,比上年降低了28個百分點;而機械、建材、石化類產品即生產類產品比重卻上升到34.6%,比上年增長了近30個百分點。 前3年中國名牌授予了分布在57個行業的333個產品。

2004年,新的中國名牌名單顯示,在48類共271個產品中,屬於生活類的有28類、193個產品。無論從種類還是產品數來看,生產類產品都有大幅度增加。

2005年,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在玉米澱粉、豆奶粉、食用植物油等87類產品中進行。這87類產品包括2005年新增產品65類,有效期滿複評產品22類。在87類產品中,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類產品54類,占62%,其中食品12類;生產資料類產品33類,占38%;支農產品19類,占21.8%;高新技術產品13類,占15%;具有較大出口能力,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的產品45類,占51.7%。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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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範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