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連鎖經營的融資管理是在上述步驟的基礎上,對融資做出具體的安排,確定具體的融資資本結構並采取具體措施來實施融資。
(一)特許加盟商的資本結構
特許連鎖經營的資本結構可以理解為其融資的構成,即資產為多少,債務融資為多少。在此基礎上,特許連鎖經營的融資可以劃分為兩種: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是指向投資者包括合夥人在內出售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原有股東(即特許加盟商)不必向其他投資者支付現金而是給他們商業利潤的份額和管理權,投資者以股息的方式獲利。股權資本的主要來源為個人、親友和風險投資公司。債權融資又可以劃分為兩類:流動資產債務融資和固定資產債務融資。債務融資的好處在於它的償還是有期限的、承擔的償還責任是確定的,從而使得特許加盟商可以對企業的現金流量做出合理、恰當的預期;同時,債權融資不會削弱特許加盟商對企業的控製權,並且保證了特許加盟商在獲得超出債務利息之外的可能的超額利潤不會失去。其中,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而增加存貨或者為了支付工資,特許加盟商往往可以選擇來源於銀行的短期貸款;而固定資產債務融資通常是長期的,主要用於開業起步或者轉產,主要來自商業銀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公司等。
特別應該注意的是,特許加盟商在借款的時候應當理解五個“C”,即還貸能力(Capacity)、企業資產(Capital)、個人品行(Character)、擔保(Collateral)和經濟環境(Condition),同時借款的成功與否也取決於特許加盟商以往的個人資信狀況、商業記錄和有效影響貸款人的能力。
(二)特許連鎖經營的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許的融資安排,介於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兩者之間。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出資購買承租人(特許加盟商)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往往為特許人或者特定的設備供應商原本出售給特許加盟商的設備等),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特許加盟商);承租人(特許加盟商)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由此可見,特許加盟商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通過這種形式解決企業運作的資金困難,並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手段一次性獲得全部設備,使企業的運作期提前,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而且,融資租賃特別有利於特許連鎖經營業的中小投資者。一般中小企業因為資信問題,很難從銀行取得貸款。融資租賃由於有輕鬆回收、輕鬆處理以及參與經營等銀行不能經營的活動範圍,對承租企業的資信要求不是很高,主要看項目的現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對項目的擔保要求不是很高,填補了銀行貸款的空白。融資租賃將融資和采購兩個程序合成一個,因此可以提高項目建設的工作效率。由於租賃本身的靈活性和抗風險能力,也減少了許多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必要的繁雜手續,可以使企業早投產,早見效益,抓住機遇,搶占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