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4)(2 / 2)

(八)淨利潤。

第八十二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

前款所稱現金,是指小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八十三條經營活動,是指小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小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三)支付的職工薪酬;

(四)支付的稅費。

第八十四條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淨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五條籌資活動,是指導致小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小企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六條附注,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二)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項目的說明。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項目的說明。

(四)利潤分配的說明。

(五)用於對外擔保的資產名稱、賬麵餘額及形成的原因;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對外提供擔保所涉及的金額。

(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事項。

第八十七條小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按月或者按季編製財務報表。

第八十八條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前款所稱會計政策,是指小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麵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前期差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九十條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製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