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金融資產金融資產(1)(2 / 2)

第二節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含義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新會計準則下金融工具中的一個新類別,基本相當於原企業會計製度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情況下,企業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1.該金融資產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是指相關合同明確了投資者在確定的期間內獲得或應收取現金流量(如投資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額和時間。因此,從投資者角度看,首先,如果不考慮其他條件,在將某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可以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發行方重大支付風險。其次,由於要求到期日固定,從而權益工具投資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最後,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不能由於某債務工具投資是浮動利率投資而不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企業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3.企業有能力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力資源,並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企業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因能力不足在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製,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企業應當於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處理。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第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第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第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①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變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②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③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資產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