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緣於一個叫張好德的人,此人因患有精神方麵的疾病,“妄為妖言”,被有關部門逮捕下獄。張蘊古上奏為他辯護,說他癲癇病的症狀十分明顯,胡言亂語在所難免,根據法律應該判處無罪。李世民覺得有道理,就同意了他的請求。張蘊古隨即前去探監,將皇帝準備赦免的消息透露給了張好德,並且頗為忘形地在獄中陪張好德下棋。以張蘊古的身份,這麼做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而且是執法犯法。侍禦史權萬紀立刻發出彈劾,聲稱張好德的哥哥張厚德曾在張蘊古的家鄉相州擔任刺史,與張蘊古有過交情,所以張蘊古替張好德辯護顯然並不是在秉公執法,而是在徇私包庇。
李世民大怒,未及調查便下令將張蘊古斬於長安東市。
張蘊古被殺不久,李世民經過一番冷靜的反省之後,深感後悔。他對房玄齡等人說:“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李世民之所以責怪大臣們沒有及時諫諍,正是因為他認識到:即便張蘊古確有徇私,論罪也不至於死,自己顯然是在盛怒之下辦了一樁錯案。
為了汲取教訓,杜絕此後類似錯案冤案的發生,李世民隨即下詔,規定今後“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貞觀政要》卷八)具體而言,就是凡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便是下令立即執行的,京畿地區內也必須在兩天內五次覆奏,其他州縣也至少要三次覆奏,以確保司法公正,避免濫殺無辜。
此舉是對“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複核製度的進一步完善。隨後,這項“五覆奏”的死刑複核規定就被納入了《永徽律》,成為正式的成文法。後來的《唐律疏議》對這條法律的執行做出了詳細解釋和嚴格規定:凡是“不待覆奏”而擅自處決死刑犯的官員,一律處以“二千裏”的流刑;即便經過了覆奏,也必須在上級的最後一次批複下達的三天後,才能執行死刑,若未滿三日即行刑,有關官員必須處以一年徒刑。
從這裏,我們足以看出唐代的死刑複核製度之嚴及其對待死刑的態度之慎重。
貞觀五年,李世民在做出“五覆奏”的規定後不久,發現許多司法官員在審判中完全拘泥於法律條文,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案子也不敢從寬處理。雖然如此執法不失嚴明,但李世民還是擔心這樣難以避免冤案,於是他再次頒布詔令,規定:“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貞觀政要》卷八)也就是說,門下省在複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凡是發現有依法應予處死但確屬情有可原的,應寫明情況直接向皇帝奏報。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在這裏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如果說,製訂一部嚴明而公正的法律需要執政者具備一種卓越的政治智慧的話,那麼在執法過程中既能貫徹“法理”又能兼顧“人情”,就不僅需要執政者具備卓越的智慧,更需要有一種悲憫的情懷。
在李世民身上,我們顯然看見了這種悲憫。
貞觀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又做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更是把這種難能可貴的悲憫之心表現得淋漓盡致。
這就是曆史上著名的“縱囚事件”。
貞觀六年的十二月末,年關在即,李世民在視察關押死刑犯的監獄時,想到春節將至,而這些犯人卻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團圓,頓時心生憐憫,於是下令把這些已判死刑的囚犯釋放回家,但規定他們明年秋天必須自行返回長安就刑。
相信在當時,肯定有很多官員為此捏了一把汗。
因為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時間一到自動回來受死,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而且這批囚犯的人數足足有三百九十個,其中隻要有十分之一不回來,各級司法部門就要忙得四腳朝天了。況且,在把他們重新捉拿歸案之前,誰也不敢擔保他們不會再次犯案,這顯然是平白無故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然而,出乎人們意料的是,到了貞觀七年(公元633年)九月,三百九十個死囚在無人監督、無人押送的情況下,“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資治通鑒》卷一九四)。
李世民欣慰地笑了。
他當天就下令將這三百九十個死囚全部釋放。
這個“縱囚事件”在當時迅速傳為美談,而且成為有唐一代的政治佳話,著名詩人白居易的《新樂府》詩中就有“死囚四百來歸獄”之句讚歎此事。
然而,也有許多後人對此頗有微詞,他們認為這是李世民為了樹立自己的明君形象而表演的一場政治秀。北宋的歐陽修就專門寫了一篇《縱囚論》進行抨擊,說李世民此舉純粹是沽名釣譽,嘩眾取寵。他說,這種標新立異的事情隻能“偶一為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那麼“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所以歐陽修認為,真正的“聖人之法”,“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也就是說,真正好的法律必須是合乎人之常情的,沒必要以標新立異為高明,也沒必要用違背常理的手段來沽名釣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