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刑事舉報中,刑法有一個誣告陷害罪對應著濫用舉報權利的人;而對公示期的異議、投訴、舉報為了加大舉報人的義務,平衡舉報與被舉報人之間關係,增加了舉報應當實名的要求。但是組織部門畢竟是個嚴謹的工作部門,從“對線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電話,公示期間不予受理。”這句話看,對幹部個人前途負責與對國家使命負責,兩者都千鈞一發,係於公示期舉報內容的查處上。
在全國看,印象中曾有貪官是在公示其中被舉報落馬的,但是在貪官檔案館現有3萬資料中查詢沒有查到這個案例。倒有一個公示期間被實名舉報,最終查否的新聞報道。中新社《雲南擬任用官員被舉報履曆造假?官方調查稱不實》說2011年6月27日至7月5日是黨煦燕擬提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雲南分會副會長的任前公示期。在公示期間,雲南省委組織部接收到了一些來信、來電和來人舉報,也注意到了網絡上的相關輿情。舉報問題主要涉及黨煦燕履曆不清、三年提四級等內容。雲南省委組織部隨即表態,高度重視舉報中反映的問題。隨後由雲南省紀委、雲南省委組織部、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昆明市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舉報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結論舉報不實。
在巨大利益麵前,實名舉報人可以是被公示人競爭對手所雇傭的“政治殺手”,可以是工作中有矛盾或犯錯誤被處理的人或者被公示人施政時政策波及的利益受到損失的人,或者有反社會人格的人。如果是個在職人員挺身而出這個實名舉報成本也是頗大的,不論成敗舉報人都會被化作異類、另類、怪物,政治前途斷送,所以即使出於公益真實舉報,舉報成功,實名舉報人也具有高昂代價。
現實是《河南漯河市長呂清海上任不足100天被雙規》,河南開封原市長周以忠疑涉工程腐敗落馬,在周市長雙規頭一天全票通過升職考察?隻差一步之遙就當開封市委書記了,如果省紀委不及時介入,估計他的公示期也是零舉報。說明公示期間實名舉報並被查處案例找不到,有木有,中組部在全國範圍怕也不好找。
公示期製度形同虛設,就要從製度體製設計上找原因了。貪官安全順利通過公示期,就像攜帶毒販子通過海關安檢,成為漏網之魚一樣。公示期的程序設計就有可能出了故障。組織部門對公示其中暴露的擬任職幹部問題的投訴,當然很糾結,因為如果這個書記包二奶在當地婦孺皆知,組織部經過那麼嚴謹周密的考核居然失察,最後讓人在公示期實名投訴舉報,那麼,扳倒的不僅是擬任職幹部,巴掌也打到了組織部臉上!組織部們自然也對啟動舉報調查沒有動力的。也會對舉報人產生天然的排斥心理的。
出於更合理考慮,對公示期實名舉報或線索清楚的匿名信和匿名電話,應當由紀委受理並牽頭查處。國際慣例,在美國這種事應當交由議會投票通過的特別檢察官來調查,這個特別檢察官可以是民間人士,享有司法豁免權,但他隻對事實負責,至於查出的真相不論對誰有利-----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擬任職被公示的幹部,他沒有處理權。目前在中國,紀委也聽命於書記,而書記包二奶,紀委能查出麼?倒不如交由獨立調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