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無論發生了什麼事情,父母對孩子的愛都不會改變。
假如父母雙方都能按照上述的做法,在衝突爭吵的過程中與孩子保持溝通,孩子心中雖然難受,但是會感到父母懂得處理他們自己的問題,便會減少製造問題,也會減少對自己的責怪。更重要的是,當父母願意與孩子探討內心的感受時,孩子也會願意對父母坦白說出內心的感受,並且接受父母在談話中的引導。
如果父母的感情關係繼續惡化,直至發展到需要分居或離婚的地步,有了上述的親子關係,孩子的心理困擾可以維持而不再惡化。當分居與離婚已成定局,父母都分別能夠與孩子建立一個更緊密的關係,互相支持。
這樣,除了在整個過程中父母分別用語言去給孩子保證,他們對孩子的愛仍和以前一樣,無論什麼事情都不會改變這份愛,在實際的接觸相處裏,孩子會真正感受到這點。這樣,孩子能夠接受父母已經分開的事實,內心雖然有份惋惜、無奈,但是,由於他仍享有父母的愛和支持,他仍然可以繼續成長。
(4)與孩子同住及見麵的權利。
分居或離婚所引起的問題之一是哪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而另一方獲得探視孩子的權利。很多失敗的婚姻關係都以憎恨、報複的心態結束,往往以孩子作為傷害對方的工具。憑著愛而開始的一份關係,過程中兩個人對這份關係的發展負有完全同等的責任,因為不能相處而要分手,這的確令人感到惋惜,但不應該以憎恨、報複的心態結束。因為配偶的問題而利用孩子去傷害對方,這是完全漠視無辜的孩子,無視身為父母的責任了。
法院會考慮父母兩方的經濟能力、生活模式、心理狀態等因素,從而去判決哪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而另一方獲得探視孩子的權利。但這是從法律的角度去看事情,而不是從身為父母的角度看。兩人之間因為有愛而結合,現在假如對對方的愛已經完全消失,甚至要用法律的手段去處理事情,是很可悲的事。用這件事去傷害另一方,孩子受到的傷害比另一方的大得多。這簡直是以損失孩子的幸福人生為代價去對另一方的報複,每一次使另一方感到痛苦,都同時使孩子獲得幸福的可能性失去2%。
對於已經分居或離婚的夫妻,最好保持這樣的一個心態:“我的婚姻已經失敗了,我應該做點事來減少帶給孩子的傷害。另一方是孩子的爸爸/媽媽,孩子希望多與爸爸/媽媽見麵,我應該盡可能地滿足他這個願望。”用這個態度,盡量從符合環境條件和照顧孩子需要的角度去與另一方就什麼時間、每次多長時間見孩子最好等方麵達成協議。
(5)孩子與父母在一起的時間。
已經分居或離婚的夫妻仍然是孩子的父母,這是不能改變的事實。父母有責任與孩子在一起,孩子亦有權與父母在一起,所以,應該安排一些時間三個人在一起。三人在一起並不代表夫妻聚合,而是父母與孩子團聚。如果三人住在同一個城市,每周一次並不算多,而最少也要每月一次。若夫妻分手後身居異地,每年兩次利用長假期去探望另一方,順便旅遊,對孩子是很有意義的事。
三個人可以去公園走走,或者遊山、遊泳、購物、喝茶、去動物園等。最重要的是,三人在一起的全部時間裏,都應該保持一個和諧愉快的氣氛。假如不能的話,不安排三人聚會比爭吵緊張的三人聚會更好,因為沒有三人聚會,孩子尚可保有一個憧憬,父母在孩子麵前爭吵,孩子連憧憬都沒有了,因而會感到絕望。
已經分居或離婚的父母,兩人之間雖然已沒有夫妻的關係,但是在見麵時仍然可以憑對方的兩個身份而給予尊重:①對方是一個人;②對方是自己心愛的孩子的爸爸/媽媽。
(6)再婚引起的一些情況。
一位父親離婚後帶著女兒再婚,他強迫女兒稱呼新的妻子為“媽媽”。女兒反抗,父親認為女兒沒有尊敬後母,痛打了女兒一頓,女兒自殺身亡。這樣的例子很多,也許大部分不是以孩子自殺收場,但是孩子與父親的關係、在家裏的生活都會出現很多問題。這樣的例子當然也隻限於父親這邊,母親帶著孩子再婚的情況在中國比父親帶著孩子再婚的多。此外,後母或後父不接受隨著新婚而來的孩子,也是常事。
父母的位置在孩子心中高於一切,任何人都不能夠替代。所以,正確處理再婚伴侶與孩子關係的方法是:
不要逼孩子稱呼新的伴侶為“爸爸”或“媽媽”,可以用“阿姨”或者“叔叔”等稱呼代之。就算孩子願意,也不要讓孩子這樣做,要告訴孩子他隻有一個“爸爸”或“媽媽”,什麼人都不能替代,以此來表示對已分手伴侶的尊重。這樣,孩子的內心會有良好的感覺,心態亦會更穩定。
新的伴侶應該對孩子這樣說(假設是繼母對兒子):“我不是你的媽媽,我也沒有辦法做到隻有你的媽媽才可以為你做的事。但是,我會盡我的能力去為你做一些事,讓你感受到這個家庭的愛、溫暖、保護及和諧。我希望與你有好的、愉快的溝通。我會尊重你在這個家庭中的位置和權利,就如同我尊重你媽媽在你心中的地位一樣,我希望你也能同樣地尊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