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各種組織是農村社會的基本構架,組織資源的合理配置決定著整個農村社會、政治、經濟的全麵發展。慶陽市農村現有組織資源是在新中國成立後合作化運動中和計劃經濟體製條件下產生並經過改革開放以來二十多年的調整而形成的,改變了計劃經濟的傳統色彩,但仍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需進行組織創新。一方麵要做好農村已經存在的鄉鎮政府、村民自治組織、鄉村社區組織、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以及鄉(鎮)的其他站、所等組織資源的改革利用;另一方麵,要積極扶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逐漸發育的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如各地農村湧現出的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和其他類型的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完善村民自治組織是目前慶陽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
1.1傳統農村經濟組織的形成及現狀
新中國誕生之前,我國農村經濟存在著幾個明顯的特點。第一,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實行私有製,而且土地所有權的分布極不平衡,少數地主占有較多的土地,多數農民占有較少的土地。第二,商品市場關係發育較早,剩餘農產品的市場交換,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流動都比較自由。第三,農業生產經營以家庭為單位,農民以自有或租佃來的土地進行規模細小的生產經營。第四,在家庭經營中,農業與畜牧業、手工業和家庭副業相結合,從而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自給程度較高。
新中國成立前後,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農民進行了土地改革,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通過平均地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普通農民的願望,但這一製度安排並沒有消滅農村土地的私有製,並不能阻止封建社會頻繁發生的小農戶的破產和大地主的形成。為了防止曆史上反複發生的土地所有權從平均化到兼並、集中,又形成大地產的輪回,割斷廣大農民淪為貧困、受難境地的製度根源,中國共產黨從我國國情出發,總結了革命戰爭年代革命根據地互助合作的經驗,吸取了前蘇聯的經驗教訓,並根據列寧關於農業合作化的基本原理,引導我國億萬農民走上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合作化道路。
我國農業合作化過程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49年到1952年冬,是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初期階段,以組織農業互助組為主要形式。這是一種不改變生產資料的歸屬,勞動者隻有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打破家庭界限,實行互助協作,從而解決生產要素分布不均的經營形式。第二階段,1953年初到1955年上半年發展初級社階段,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與互助組大不相同,農戶的土地以人股的形式交由社會統一經營,勞動成果也由社會統一分配,實際上農戶已經失去了對土地的支配權。當初級社在許多地方才實行了短短的兩三年時,一場以普遍建立高級社為目標的"農村社會主義高潮"迅速席卷了整個農村。第三個階段,1955年秋到1956年底,建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階段,這一階段,農戶的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作價人社,成為集體所有。其性質和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生產資料集體公有基礎上的統一經營、共同勞動、統一分配。之後不久,又迅速在全國農村建立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製,但高級社的性質和基本特征並沒有改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農村經濟體製,一直運行到實行農村經濟體製改革的20世紀80年代初。
慶陽市農業合作化運動與全國是一致的,也同樣經曆了由互助組到初級社再到高級社,最後發展到人民公社的過程。傳統農村經濟組織就是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最初通過農民人股,自願參加而形成的。之後,隨著人民公社體製的確立,農戶的主要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鄉村社區合作組織、供銷社、信用社等農民自己的合作組織也失去了本來麵目,成了計劃經濟體製下國家某些部門的隸屬機構。改革開放以來,雖然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仍舊步履艱難,傳統農村經濟組織的現狀與農民自己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的屬性相距甚遠。當前,供銷社麵臨的困境是:在許多地方名存實亡,其發展獨立於農戶的生產經營,僅僅發揮著一般商業單位的角色,曆史原因造成的企業辦社會、離退休人員包袱沉重、人浮於事;假賬、政策性虧損等債務負擔沉重,加之自身經營管理體製僵化,市場競爭力不強,發展難以為繼。信用社突出的問題是:內部產權關係模糊,管理落後,不能真正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運行;通過繳存存款準備金、轉存中央銀行、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等方式,農村資金經由信用社大量從農村轉移出去,農戶能夠得到的貸款數量非常有限,信用社失去了為農村經濟服務的初衷。鄉村社區合作組織也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人民公社體製解體後,鄉(鎮)一級的機構設置分為黨、政、經三大係統。從近二十年的實際運行看,鄉(鎮)一級並沒有形成一個獨立於鄉(鎮)黨委、政府,以農民為主體、為農民服務的鄉(鎮)社區合作組織。引導農民進入市場的中介功能更多的是在鄉(鎮)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或協調下,通過政府的有關農業技術職能部門牽頭完成。村級社區合作組織,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應履行"生產服務、管理協調、資產積累、資源開發"等基本職能,向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方向發展。而實際情況是,絕大多數農村基層黨支部、村委會和村合作社三位一體,人員交叉任職,以村黨支部為核心,村級社區組織隻是履行土地承包的管理協調功能,而沒有向農戶提供進入生產要素市場及農產品市場的任何服務,更談不上資產積累和資源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