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應收賬款監控製度(1 / 1)

第9條 應收賬款主管應於每月最後××日前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提交給財務經理、銷售經理及營銷總監。

第10條 銷售業務員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表》中對應的客戶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並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

第11條 銷售部應嚴格按照《信用額度表》和財務部門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

第12條 清收賬款由銷售部統一安排路線和客戶,並確定返回時間,銷售業務員在外清收賬款時,無論是否清結完畢,均需隨時向銷售經理電話彙報工作進度和行程。

第13條 銷售業務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收款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企業財務部。

第14條 銷售業務員收取的彙票金額大於應收賬款時,非經銷售經理同意,現場不得以現金找還客戶,而應作為暫收款收回,並抵扣下次賬款。

第15條 銷售業務員收款時對於客戶現場反映的價格、交貨期限、質量、運輸問題,在業務權限內時可立即給予答複,若在權限外需立即彙報銷售經理,並在不超過××個工作日內給予客戶答複。

第16條 銷售業務員在銷售產品和清收賬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分別給予罰款或者開除處分,並限期補正或賠償,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

2.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3.轉售不依規定或轉售圖利。

4.代銷其他廠家產品。

5.截留,挪用,坐支貨款不及時上繳。

6.收取現金改換承兌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