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守傑 常琳
作者簡介:白守傑,甘肅省榆中縣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常琳,甘肅省榆中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
【內容提要】 當前,我國正處於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型的新時期,由於各個階層的利益表達和維護機製還不完善,製度化資源嚴重缺失,導致社會矛盾尖銳,群體性事件頻發。本文在認真分析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原因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此類事件的方法,有效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建設公平、公正和諧的社會。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 預防 處置
由於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經濟增長對經濟不平等的影響日益加深,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分化也日趨明顯,社會正處於轉軌時期。而相應的製度化資源卻嚴重缺失,社會利益表達、維護機製還不十分通暢和完善,由此導致社會矛盾凸顯,逆向摩擦在不同利益群體之間不可避免地發生。頻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問題,認真研究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處置原則,有效地解決群體性突發事件,抓好社會穩定,是深化改革和發展的前提,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更是考驗公安機關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的體現。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和成因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群體性事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群體性事件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群體,由於正當性的利益之間出現嚴重的分歧且不能通過司法的途徑予以解決,而產生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衝突行為。狹義上的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於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而侵犯了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會弱勢群體的正當利益,當此正當利益的訴求缺乏協商機製和利益維護機製時,經過策劃和醞釀而采取聚眾共同實施的的集體上訪、圍攻黨政機關,遊行示威,罷工、罷市、罷課,絕食靜坐,與維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對峙等形式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行為。
(二)群體性事件多發的主要成因
1.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基礎性根源。在社會轉型期,社會整體結構、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域結構、社會組織結構及社會身份結構都在發生著重大轉變,社會同質性進一步消解,社會異質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穩定性的傳統社會控製機製失去了基礎。伴隨著階層、群體和組織的分化,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會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利益的分化也勢必發生。在各種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體會不可避免地相互競爭和衝突。社會分化的加速也必然會在社會成員的思想觀念和意識形態結構中有所反應,人們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文化關懷等方麵將不斷趨於多元化,一些與主流意識形態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觀念也會大量湧現。人們受各種各樣的價值觀念的衝擊,容易導致價值體係的紊亂,從而使人們無所適從,誘發出許多社會問題,甚至會引發某些集群不規則行為現象。
2.社會管理機製的內在缺陷,社會權威結構失衡。當前社會處於轉型期,由於利益格局的分化和調整,使不同社會群體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所處的位置也在不斷變化,而相應的製度資源沒有與時俱進,進行相應的變化和調整,致使資源分配不當、利益分配不合理,由此會使利益受損人群產生相對剝奪感和不公平感。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對本地區、本部門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問,致使一些本該在本地區本部門解決的問題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民眾的利益一旦受損或遭受侵害,為尋求國家權威的保護,單個的社會成員會意識到集體行動的重要,體製外的對抗性群體力量就會產生。盡管如此,群體性事件爆發需要有一定的啟動因素,這些啟動因素主要依賴於具體的誘發性事件。
3.沒有健全的多元利益訴求和表達機製。相關資料統計顯示,中國的弱勢群體人員的數量已達1.4億~1.8億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他們在社會和政治層麵處於弱勢地位狀態,缺乏或沒有自身的利益代言人,再加上利益表達機製不健全,表達方式單一,缺乏相應的製度保障和救濟機製,他們的呼聲長期被漠視,利益得不到維護,日積月累,導致民怨沸騰,很可能會誘發群體性突發事件。
4.各種具體的利益衝突成為導火索。由利益衝突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因對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一些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直接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方針政策時,由於執行者認識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簡單粗暴,使部分群眾因利益受到損害而對政策產生不滿,以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二是因企業經營虧損、破產、轉製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當停產、倒閉、被兼並企業的職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時,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甚至鬧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遷問題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河北定州的6·11事件為例,其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征地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當地政府能在追求經濟發展(在此為建設電廠)的同時,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行政的話(給與被征地農民以征地補償費),就可以避免此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隨著城市化過程的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城郊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後,由於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後勞動力的就業和安置等相關政策不落實不配套,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從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四是因環境汙染問題導致的群體衝突。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汙染問題已成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一個新的誘因,此類事件呈上升趨勢。如2010年發生的我縣夏官營鎮太平堡村一社村民因蘭渝鐵路三分部施工中攪拌機煙塵汙染農田及蔬菜大棚,80餘名村民阻撓施工等。五是因拖欠民工工資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屢屢發生。如2012年5月,榆鋼二期建設工地中國十九冶施工部,因十九冶項目部拖欠50多名四川籍民工工資130多萬元,引起民工設路障封堵廠內道路,影響另一施工隊三冶公司的正常施工,後雙方人員發生肢體衝突,導致3人受傷等。六是複員軍人安置等問題引發群體上訪事件。
二、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根據有關資料對近年來群體性事件的調查研究,當前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點:
1.具有複雜性。群體性突發事件參與的主體較為繁雜,但縱觀近些年的群體性事件,參與事件的人員主要還是以農民工、失地農民、下崗失業、離退休人員和因企業改製重組、被拆遷而沒有受到妥善安置的人員為主。這些人處於社會底層,社會地位不高,在利益調整過程中缺乏話語權,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渠道的不通暢、狹窄或缺失,不能與政府部門、利益集團進行有效地溝通和協商,不能通過製度的設計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在共同的利益訴求下,弱勢的個體不得不通過集體行動,卷入矛盾衝突、對抗之中,隨著矛盾和積怨的加深,最終會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2.具有利益性。社會轉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於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因此,一旦出現利益矛盾,就不單單是個體性利益矛盾,而是群體性利益矛盾,隻要有人挑頭,馬上就群起響應,多人聚集上訪,釀成群體性事件。
3.非政治性。大多數群體性矛盾盡管有些轉化為群體性突發事件,表現非常激烈,社會影響也很大,當事人的要求過高,但大多具有合情合理的因素,他們並不具有反對社會政治製度的目的,所以一般屬於根本利益一致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