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最後的書簽 下(1 / 1)

法院解決

中介費最大得益:3000?3000一共6000元。

最少得益:3000元。

出租方最大得益:1000元以內。(管理費水電煤氣)

最少得益:違約金24000?6000一共30000元。賠償甲方損失等,不封頂,法院宣判為準。

承租方最少可以收回:21000元,律師要求最少收回:違約金12000乘2?6000一共30000元,賠償甲方損失,不封頂。

協商解決

中介收益:3250元和後續出租3000元,最少6250元。

損失:法院事宜相關人力物力財力等。

出租方收益:6000元,修理完畢繼續出租後的兩年租金14萬4千。和收回10000左右的律師費,車旅費,機票。法院事宜相關人力物力財力等。

損失:什麼都不做,倒收額外的6000元。

承租方收回:15100元。

損失:6000元,及幫忙修理,出租,各種花費2000元,及其他各種損失。及無法用經濟衡量的損失。

繼續降低人格信譽不解決。

中介方最大收益:6000元。

出租方最大收益:21000元,及兩年不確定收益還是賠償。

承租方最少損失:23000元,及其他各種損失和無法用經濟衡量的損失。

告知及回複

首先,出租方與中介方均無權通知命令承租方執行其任何違背協議約定外的內容。

然後,三方均有公平的同等人格權利。

現在,承租方告知中介及出租方,將拖欠退還的房屋錢款於三日內歸還。

同時,承租方對出租方要求進行如下回複:1,出租方要求交房租續住,鑒於出租方並未就前一份合同協議承擔任何責任,也並未承擔違約金。請先將前一事處理完畢,將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以簽訂有效合同的方式再次出租。承租方才可以考慮繼續租住此房屋。違約金24000元,如果以支付到位或者同意支付為主合同,就可以繼續沿用前一份合同。承租方對於強留的出租方不得不感激,承租方同意出租方的強迫要求。

???2,出租方要求承租方馬上搬走,非常感激,求之不得,必須退還承租方18000元。錢票兩清。

???3,出租方要求退還6000元押金,讓承租方將房子交給中介出租後,再支付承租方餘下的錢,那不可能,押金是12000元,承租方與中介方免費協助,費錢費神費力了一個月都沒法出租出去的房子卻反倒把費用要別人承擔,天下沒有這樣的事情。房子不是承租方的,承租方是要租一年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子,不是花錢為了幫助別人去出租和保管並且修理別人的房子,還反而被賴上一堆的麻煩。天理難容。證據和事實之下不容狡辯。

???4,出租方非要退還承租方6000元,將剩下12000元押掉,或者非一分不退還,也不負責所簽合同的違約金。那麼出租方的房子自可以正常使用之日起,假使以最大的房租金額計算,假使從有更換空調之日起計算,出租方也無權在三個月內,既10月份之前幹擾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