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寫著人權的紙,是階級意誌的記錄,是世代人都參與的對話,是社會的習慣和思想的結晶,是它,萬法之母----憲法。
百度百科上是這樣定義它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製度,即社會製度、國家製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曾說:“在民主國家裏,法律就是國王。”其實,憲法作為所有法律的母法,才是真正的國王。可以說憲法如夜空中的一輪皓月,而其他法律就如同繁星般圍繞在他周圍。憲法,一個多麼神聖而莊重的字眼,它是至高無上的權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法律法規、行政條例皆以不違背憲法為準則。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這“民主”與“專政”,都是相對於法律而言的,從根本上來講,這也是相對憲法而言的。也就是說,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實行民主,在憲法不允許的範圍內實行專政。同時,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依法治國還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而依法治國的核心既是依憲治國。實在難以想象,如果失去憲法,世界將會怎樣?
國是千萬家,家是最小國。憲法不僅對國家有無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對我們公民也有重要意義。春秋《管子九守》有雲:目貴明,耳貴聰,新貴智。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我國的憲法,則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誌。我國憲法有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解放前某些地區進行奴隸買賣到如今出現的少數民族人大代表;出現了抗議北約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的遊行示威;公民得以通過網絡對不法行為舉報,維護自身權利。憲法賦予我們合法的權利,這些合法的權利都具有廣泛性與真實性,並有物質作基礎,法律作保障。我們依法享有人格尊嚴權、生命健康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擁有“風能進,雨能進,國王的士兵不能進”的權利,等等。憲法賦予我們自由的權利,在不違背憲法的前提和基礎下,我們擁有肉體上的自由即人身自由,靈魂上的自由即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雖然“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但實則法律賦予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斯賓諾沙所言:“有理智的人生活在法律體係中比無拘無束的孤獨更自由。”洛克也在《政府論》中明確指出,“在一切支配人的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法律賦予我們平等的權利,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都是一個國家。”在憲法麵前,人人生而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尊嚴平等。遵守憲法和法律是一切個人和組織活動的根本行為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旦違憲,無論你是高官明星,還是販夫走卒,無論你是情有可原,還是事出有因,無論你是有意,還是無心,無論你是自首還是潛逃,都終將遭到法律的製裁。托馬斯就曾說過“法不徇情。”而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我們平等地享有呼吸、心跳、思考的權利,平等地享有追求自由、追求夢想、追求幸福的權利。貝卡利亞曾說:“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就某種程度而言,法律貫穿著我們的生活。從我們一出生開始我們需要登記戶口,接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成年以後我們需要辦理居民身份證,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的地位。從事工作以後,我們合法地享受著自己的勞動成果。老了以後,我們仍享有社會福利法所帶來的福利。當然,憲法不僅賦予了我們權利,還賦予了我們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如果把整個社會比作一場交響樂,無疑,憲法扮演了指揮的角色,而我們就是彈奏樂器的人。我們擁有彈奏樂器的權利,擁有發出自己聲音的權利,但我們要服從於指揮的安排,這就好比遵守憲法,根據憲法的指導自覺履行義務。隻有這樣,動人的音符才會在社會裏徜徉著,我們的社會才會變得更加美好。享受權利的同時,我們應不忘履行義務,這是我們有序參與政治生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