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收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1 / 1)

稅收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專欄

作者:賈康

稅收總體來說,要解決政府履行職能“錢從哪裏來”,“用到哪裏去”。也就是稅收必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雖然任何主體都不否定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理念,但我國稅收原則體現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理念和現實之間的距離是非常明顯的。

在稅收和征收環節上,納稅人在征繳環節上發生的感受具有“稅收痛苦”。這種稅收產生的利益讓渡就像“拔鵝毛”。公權體係行使征稅權是帶有強製性的,“拔鵝毛”的水平較高,“既把鵝毛拔下來,又讓鵝不叫喚,至少要讓鵝少叫喚”。由此可見,在“稅收痛苦”這個概念上,中國社會現在無可回避,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來討論它。

納稅人在交稅的時候會反複聽到“取之於民”是“用之於民”的理念宣傳,以表明“取”後是“用”於滿足人民群眾、納稅人的利益的,這個大循環在具體的對應性上卻必須說清楚:“取”之收入點(人)與“用”之支出點(人)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因為稅收除了有給政府籌集收入、履行服務公眾管理社會職能的作用之外,它還必須伴隨另外一種職能,而且是現代社會越來越推崇的管理職能,就是要合理地行使收入調節功能,發揮再分配的作用。這裏麵尤其是直接稅會明顯成為再分配的政策工具,所以稅收製度就必然要在其優化設計和運作裏麵考慮“抽肥補瘦”。但“抽肥補瘦”效應在實際生活裏麵又伴隨著開放條件下統一市場裏的納稅人有“用腳投票”的空間。

稅收不可避免,稅收成本也必不可少。但應減少、優化稅收成本空間,盡量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涉及整個公權體係的綜合成本,並不隻是稅收部門自己的一個運行成本問題。在中國要使稅收的征管成本、行政成本、綜合成本最小化,政府的大部製改革、扁平化的機構改革,是當然的命題。

如何做到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筆者認為,一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製度建設必須全麵法治化。“稅收法定”是整個公權體係以其合法性使稅收健康運轉的最關鍵的製度。現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所推崇的製度建設,已經到了四中全會表述為全麵的依法治國、全麵的法治化,理念和邏輯是清楚的,但是做起來還是有難度的。

二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和績效追求。實際生活中間,政府“錢從哪裏來、用到哪裏去”近年在透明度上作了一係列前所未有的積極努力,但它已經達到的公開透明和績效水平,仍顯滯後,這方麵理念和現實的差距也是明顯的。如果說在政府牽頭、全民參與的一個製度建設過程中,不能在透明和績效方麵有讓公眾日趨認可的進步,而一味要求公眾誠信納稅,那麼這樣一種誠信納稅文化的培育,其實是缺乏對應因素的。

但在稅收這種事情上,又不可能簡單用“少數服從多數”來處理。如果那樣就太簡單了:碰到的所有稅製問題來個全民公決,馬上就有結果——那麼很可能現在對個人所得稅做個全民公決的結果,就是多數人認為取消這個稅最好,房地產稅更不用說……我們必須把政治文明、公民素質、專業理性、社會和諧、公權體係善治等要素綜合在一起,通過規範的立法過程,形成“最大公約數”,把各種利益集團的訴求盡可能地、最大包容性地來給以規則式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