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資產重組的會計與稅務問題(2 / 2)

具體來說,針對整體資產置換進行會計處理,要判斷其是否屬於普通的非貨幣性交易。一般來說,貨幣資金不超過資產公允價值25%的交易被視為是非貨幣性交易。如果接受整體資產的一方所承擔的相應負債被看作是交易補價,那麼大部分資產重組就將成為貨幣性交易了,所以並不提倡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另外,換入資產的一方,如果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且具備商業實質者,應按比例分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如果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者,則應用賬麵價值入賬。

三、資產重組中的稅務問題

資產重組中所涉及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主要的爭議性稅務問題,這兩個方麵較為複雜,而且稅法等相關法律也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哪種活動應被確定為當期損益或者施行遞延納稅很關鍵。

資產重組中涉及到的流轉稅方麵問題,國家的稅收政策較為優惠,例如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規定企業產權的交易行為不繳納增值稅及營業稅等等;而資產重組中涉及到的企業所得稅方麵問題,稅務處理上也較為有利,如對於機器設備等資產轉讓而形成的收益,政府鼓勵並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來說,資產重組在納稅方麵涉及到免稅重組這一問題,稅法中並未說明免稅重組與應稅重組的區別。針對由此引發的資產納稅處理事宜,要依據換出企業的性質來判斷是交納增值稅,還是對營業分支未抵消完的進項稅額繼續抵扣。而在抵扣進項稅之後,仍應對置換後的存貨計算銷項稅額,並向換入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結束語

資產重組有利於優化企業資源配置,擴張資本以增強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可以打破行業壁壘以實現部門與行業之間的轉移,還有利於實現企業依靠資本加速經營的戰略目標。由於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及相關法律製度尚不成熟、不完善,易引發資產重組過程中的一係列會計與稅務問題。積極分析和探索有效的、與國際接軌的問題解決對策,配合國家係統化的監管與激勵機製,有助於資產重組的有效實現,促進我國企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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