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途徑
(一)強化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維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然後在相關規章中又沒有對個人理財業務明確的定義,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法律製度不清晰,因此,隻有明晰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才能最終破解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維護問題。同時我們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不同,將個人理財的業務類別做暫時性的劃分,以方便在業務辦理和進行的過程中做到協調統一。
(二)完善理財業務的信息披露製度
與金融業務發展迅速的國家相比,我國的個人理財業務的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對較差。因此,商業銀行理財人員應及時有效將相關信息向投資者披露,以確保客戶切身利益的維護。在出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應積極規避過分誇大理財產品的最高收益率,同時切實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規定向投資者強調有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並對不同的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做出明確的劃分,如實地讓客服獲悉理財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三)加強對個人理財市場的金融監管
由於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分業機製,導致我國的金融監管出現監管不嚴或監管不力等現象,要想完全改變現存在的分業監管問題困難重重。但是我們可以在現有條件下對實行監管機構內部進行專業化、細致化的分工處理,製定出與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金融監管協調一致的風險控製部門,達到專業化監管和協調監管的有機結合。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仍停留在發展的初級階段,許多相關的規章製度不夠完善,許多地方仍需加強。因此,我們應不斷更新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同時不斷的填補法律缺陷和漏洞,明晰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本質,積極向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完善信息披露製度,同時加強對個人理財業務的金融監管製度,從而使我國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更好更快更健全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黎四奇.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製度的檢討與反思[J].時代法學,2009
[2]陸徐元.論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法律關係的界定[J]法製與社會,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