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怎樣充分發揮核算中心監督職能力量(1 / 2)

怎樣充分發揮核算中心監督職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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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衝

摘要:核算中心通過集中、統一的核算對基層單位的財務資金管理進行監督。目前,核算中心的發揮監督職能過程中存在著會計責任不明、資金管理不足、監督製度不健全等問題。對此,文章從明確責任、加強隊伍建設和明確監督工作的重點幾個方麵討論,針對怎樣充分發揮核算中心監督職能力量提出一些看法。

關鍵詞:核算中心 監督職能 措施

會計核算中心的工作主要是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會計信息資料,編製預算和財務分析,監督資金使用。核算中心的建立,進一步規範了核算單位的會計賬務處理,提高了單位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工作效率,並幫助核算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有效的規範了核算單位的資金使用,更大程度地發揮了資金使用效益。目前會計核算中心在一些地區已經取消,但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特殊體製的事業單位中仍然存在。國家通過核算中心規範預算單位的會計行為,並對兵團體製的預算單位進行有效的監管。怎樣充分發揮核算中心監督職能力量,逐步完善與之相適應的現行的會計監督長效機製?這些問題需要我們不斷地進行探討。

一、核算中心在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責任不明,相互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

由於會計責任主體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核算中心和報賬單位在財務管理上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無法將責任具體落實下來。在會計集中核算中,核算中心處理了單位內部會計人員的大部分工作,單位內部隻需要配備報賬員取代會計人員來處理本單位日常報賬工作。所以在具體的會計工作處理過程中,核算中心隻能根據報賬單位提供的票據憑證等進行會計核算,並不能保證核算內容的完整性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而此時的報賬單位把核算中心視為保護傘而不再對會計活動進行全程監控和管理,也不願承擔整個會計責任。

(二)資金管理不足,缺乏計劃性和有效性

核算單位在日常工作管理中沒有對資金進行更這細化的管理,資金的支出和使用沒有明確的標準規定,使得核算單位的費用,比如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支取隨意,項目種類雜亂繁多。混亂的資金管理和模糊不清的費用報銷製度,不僅增加了核算和報賬過程中的困難,也不利於單位資金的合理、有效監控。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製度不健全,增加監管難度

由於核算中心的加入,使核算單位的會計工作重心發生了轉移。一些核算單位錯誤地認為,單位已經無需進行財務監督,隻需要按核算單位的需要提供相關的票據資料就可以了。但在實際的單位資金流動過程中,支出活動的真實性和票據憑證的真實性隻有單位內部的會計人員才能更加準確的辨別。而此時的核算單位如果一味的忽視自身會計活動的監督和控製,隻會導致財務費用亂支亂用、單位瞞報、漏報、挪用資金等現象愈演愈烈。

二、充分發揮核算中心監督職能力量的措施

(一)明確會計核算中心與各核算單位之間的責任

單位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而財政部門要明確界定會計核算中心與各核算單位在財務收支方麵的責任,權責明晰,以便出現問題時可以通過相應的責任追究手段對雙方的工作進行約束和管理。對於財務支出的合規合法性以及相關票據的真偽,可以經會計核算中心與各核算單位協商,雙方共同負責,通過共同審核的把關把整個會計活動的監督責任落實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