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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為災異辭職的普遍價值

亮相

作者:吳鉤

鄭烘原任總理14個月,在韓國總理中算幹得長的。

在韓國政體中,總理權利不大,但政治責任大,

出問題總理辭職是家常便飯。

——財新網

4月27日,韓國總理鄭烘原宣布就“歲月”號沉船事故引咎辭職:“就未能阻止事故發生以及在事後未能適當應對,我作出道歉。見證了家屬的痛苦以及人們的悲痛和憤怒,我覺得我應該做的事情是負全部責任並辭職。”鄭烘原請辭的新聞,在中國網絡上引發了一陣感歎與議論,用《環球時報》評論文章的話來說,它“給中國公眾帶來視聽上的衝擊”。

有意思的是,不管對鄭烘原辭職行為抱何種看法—是“撂挑子”,還是“有擔當”,中國的評論者一致認為,政府首腦“引咎辭職”的製度以及“責任政府”的理念,均來自西方體製,仿佛這樣的製度與理念,於中國人傳統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異己之物。但我想指出,政府首腦“引咎辭職”,以示對重大災害的負責,其實是中國古典政治的倫理要求,且是漢、唐、宋時代的政治慣例。

在中國曆史上,特別是漢代與宋代,像韓國總理鄭烘原那樣的宰相引咎辭職事例,是不勝枚舉的。我這裏且以北宋仁宗朝為例,介紹幾例:

天聖七年,汴京皇城內的玉清昭應宮受雷擊著火,燒毀宮殿“三千六百一十楹”,隻餘“一二小殿”幸免於難。火災發生後,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辭職,後罷相出守青州。

古人相信天人感應,天災乃是上蒼對人間執政的警告,“陰陽不和,責在宰相”,天災降臨,執政的宰相難辭

其咎,當然需要 引咎辭職。

寶元元年,宋境發生“冬雷地震”,災害頻仍,而以宰相陳堯佐為首的政府應對無方,諫官韓琦連上數疏,對政府發起彈劾,認為宰相、參知政事(副宰相)屍位素餐、庸碌無能,必須對眼下發生的災異負責,最後迫使四位宰執同日請辭。

後來韓琦也當上了宰相,因為“不赴文德殿押常參班”(不到文德殿簽到),被禦史中丞王陶彈劾為“跋扈”。雖然剛剛登基的神宗皇帝並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之職。

因為發生災異,導致人民受到傷害,作為政府首腦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辭職,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似乎不可理解。不過古人相信天人感應,天災乃是上蒼對人間執政的警告,“陰陽不和,責在宰相”,天災降臨,執政的宰相難辭其咎,當然需要引咎辭職。這一點,跟現代政府“理性化”的問責邏輯並不相同,但是,政府“可問責”、“要擔責”的執政倫理,是古今一理的。辭職可能於事無補,卻表明一種負責任的姿態。這種政治姿態,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適用的。

可能有些朋友還會質問:皇帝才是帝國的最高領袖,為什麼不是皇帝引咎辭職呢?原因很簡單,因為君主的更迭震動太大,假如頻繁地更換君主,勢必引發政治動蕩。因而,在君主製下,不論古今中外,君主不擔行政責任幾乎是一個通則,英國普通法中即有所謂“君主不容有錯”之原則;儒家政治學說中也有類似的說法,叫做“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君,惡皆歸於臣”。

恰恰這種原則,推導出了建立“君主立憲製”與“責任內閣”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錯,那麼就隻能作為尊貴的國家象征,而不負行政責任,如是,政府有錯,宰相擔責。體現在製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詔書)盡管出自君主之名義,卻必須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製是“責任內閣”的製度起點。用南宋朱熹的話說:“君雖以製命為職,然必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於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命令詳審,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於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顯然,在朱熹看來,君權應當象征化,君主不負責任,但治理有過失必問責,責任即由副署之宰執承擔—這樣的治理形式,離虛君立憲製下的“責任內閣”不遠了。

說到這裏,我們可以總結一句:宋朝宰相因為發生災異而引咎辭職,既是“陰陽不和,責在宰相”這一古老觀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宋人有意識地構建“責任政府”的製度結果。如果說前者已“不合時宜”,後者則顯然具有普遍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