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未生效怎麼辦
健康家園
問:
我與丈夫2006年結婚,不到4年丈夫就有了外遇,而且長期夜不歸宿,雙方為此經常爭吵,導致感情破裂。2012年初,我們曾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由丈夫給予我8萬元的經濟補償,同時約定該協議在雙方簽字並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生效,但丈夫事後反悔,未與我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請問:通過訴訟要求丈夫給予我8萬元的經濟補償能否得到支持?
答:
因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協議在雙方簽字並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生效,雙方簽訂該協議後,並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根據《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的規定,本案男、女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條件成就前,未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女方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支持,建議盡量協商解決。另外,建議你以丈夫有重大過錯為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