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特點及監管建議(2 / 3)

製度缺失可能引發的法律規範風險

目前,在法規製度層麵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規範及監管製度安排缺失,互聯網金融發展麵臨較多問題,也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突出的風險。以P2P網貸為例,中國銀監會對P2P平台可能出現的7種風險作出提示:一是民間資金可能通過P2P平台流入限製性行業;二是可能演變成吸存放貸的非法金融機構甚至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三是業務風險,如技術風險、貸後管理風險、惡意欺詐和洗錢等;四是不實宣傳,如將銀行稱為合作夥伴;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高,貸款質量差;七是從事房地產二次抵押,為促成交易,還可能故意高估房產價格。但銀監會隻是發布了風險提示,並沒有具體的監管措施。我國目前對於P2P網貸平台還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網貸平台在開展業務時會麵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包括機構法律性質定位的風險、非法集資的風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如果監管部門將其定位為信貸服務中介機構而不是準金融機構的話,那麼網貸平台就不能做吸儲、放貸、擔保等業務,那麼目前P2P網貸平台從事的債權轉讓業務和風險保證金業務都屬於違規業務。此外,部分P2P網貸平台采取的債權轉讓模式也可能涉及非法集資風險,而資金存管的模式則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底線。

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建議

我國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發展起步較早,配套監管政策相對完善,目前已初步構建起相關金融監管框架。但是,隨著網上金融業務內涵的不斷豐富、外延的不斷拓展,相關監管製度有待於進一步更新、細化和完善。如我國網絡借貸平台自成立以來,一直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與監管的空白地帶,存在著準入門檻過低、借貸資金監控缺位、信貸審核與風險評價機製不健全、內控製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機製缺失等諸多問題。由於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網絡借貸平台的性質和地位,也沒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權限,因此政府各部門一般將其作為從事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進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務的本質,這導致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疏於保護、信貸業的市場秩序遭到破壞、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效果受到影響。近年來,網絡借貸平台“卷款跑路”的現象頻有出現,聲譽風險凸現。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以及相關監管政策亟待明確和出台。

國際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借鑒

美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與對傳統金融要求較為相似,《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2009》強調美聯儲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並成立了跨部門的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用以監視係統性風險。目前,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態度,既強調網絡交易安全、重視企業穩健經營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又認為互聯網金融有益於金融機構降低成本,促進服務創新,有助於實現資源共享,所以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采取審慎寬鬆政策,主要通過補充金融法律法規,使原有的監管規則適應於網絡電子環境要求。歐洲各國監管當局則將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監管範疇並進行監管,設立歐洲係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監測整個歐洲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係統性風險。歐洲對包括網絡銀行在內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采取的辦法較為新穎,主要是從兩個方麵對網絡銀行進行監管:一是提供一個清晰、透明的法律環境;二是堅持適度審慎和保護消費者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