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激勵主體的單一性,高職院校與企業的校企合作中,政府承擔著關鍵的主導地位和重要的公共資源管理職能,是校企合作過程中能決定高職院校和企業走向的唯一的激勵主體。
第三是利益分配不平衡。在高職院校與企業的合作中,雙方利益分配不平衡,高職院校處於資源多占一方,企業屬於貢獻社會責任一方。目前在大多數的高職院校與企業合作的激勵機製運用中,合作具有階段性與時效性的特點。
第四是保障製度不完善。這是高職院校在校企合作中麵臨的嚴重問題,地方政策法規不完善,校企合作中出現問題時沒有明確的政策法規可以解決等。激勵機製的實力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難以對高職院校與企業的合作發展起著促進和導向的作用。
第五是激勵機製缺乏係統性。合作形式豐富多樣,但合作深度過於淺顯,不能夠與時俱進,同時還存在著種種不公平的現象,製約著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發展等。
3.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激勵機製缺失原因分析
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政府處於主導地位,承擔著校企合作的引導者角色,促進企業積極參與高職教育中去,並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同時,在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政府也是校企合作的推動者,運用可用資料進行對高職教育的傳播,提高高職教育社會形象,助推企業與高職教育合作中產生新的技術創新。
同時,政府作為政策的製定者,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規範高職院校與企業在職業教育合作的過程中的行為舉止,對企業行業的社會行為進行監管。很少從企業角度出發考慮企業事業發展在高職教育領域裏的內在訴求,難以挖掘到企業與高職院校進行合作的真正驅動力,因而製定的政策對企業而言難以起到激勵作用。
對企業而言,高職教育的非盈利性以及技能人才市場競爭的各種原因,企業在參與與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中還有一定的政治風險、經營風險與市場風險等,企業在短期內難以在高職教育中實現獲利,在背負稅賦、人工成本等各種經濟負擔的情形下,企業參與校企合作難以呈現積極主動態勢。
對高職院校而言,高職院校缺少辦學自主權,與企業開展的合作項目涉及到經費問題、產權問題等必須得到政府的批準,管理體製決定了高職院校本身不具備與企業的自主合作權力,不具備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發言權。
總結: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是高職教育謀求自身發展、實現與市場接軌、大力提高育人質量、有針對性地為企業培養實用型技術人才的重要舉措,其初衷是讓學生在校所學與企業實踐有機結合,讓學校和企業的設備、技術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以切實提高育人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養質量。校企合作要實現深度合作,必須考慮均衡雙方利益,找準企業內在訴求,達到雙贏局麵。
參考文獻:
[1]降宏芳.我國高職校企合作激勵機製研究[D].東北師範大學.2011-06-01
本文係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地方高職院校在校企合作中構建激勵機製研究”研究成果,課題編號12C0966。